(大公報記者 周宇)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正在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愛國者治港』不只是一個口號,要有法律保障落實。」原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3月9日接受《大公報》訪問時指出,「愛國者治港」是「一國兩制」的題中之義,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就是要讓「愛國者治港」這一根本原則得到有效落實。她強調,中央有權根據香港的現實情況,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逐漸發展一套符合香港的民主制度,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全國人大決定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有充分的法理基礎。
梁愛詩說,「一國兩制」方針始終得到中央支持,多年來總體落實良好,然而近年來出現了問題,必須用新辦法化解。目前國際環境愈來愈複雜,部分國家把香港視作「棋子」,打擊、制裁香港和內地,干擾香港的司法獨立。為杜絕傷害國家和香港特區的人佔據特區公職,避免特區管治權落入反中亂港者手中,防止國外反華勢力和本地反中亂港分子勾結、危及國家安全、傷害香港市民,必須完善特區選舉制度,從法律制度上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她相信,廣大市民對此能夠理解。
梁愛詩指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面對香港特區選舉制度出現的漏洞和風險,全國人大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從憲制層面對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作出決定,有充分的法理根據。她說,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第62條則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包括「監督憲法的實施」、「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等。
梁愛詩表示,根據基本法的相關規定,行政長官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從第一屆政府開始我們就是由選舉產生的,而這個民主制度的發展是要考慮到香港實際的情況、循序漸進的原則,去發展一個適合香港的民主的制度。」至於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基本法亦訂明要「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因此,不論是行政長官還是立法會的選舉辦法,均要根據香港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地推進。
梁愛詩認為,目前,香港無法在立法會的會制裏面,按照「五步曲」去解決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的辦法,故採取由全國人大作出關於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決定,並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決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接着,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修訂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之後,香港特區對本地有關法律作出相應修改。她說,今次完善有關選舉制度,採取「決定+修法」的方式,只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不涉及基本法正文。
梁愛詩強調,完善選舉制度的目的,不是讓立法會只是「清一色」,「存在不同意見是可以接受的,但批評的目的不可損害中央政府、特區政府的利益,不可以危害到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梁愛詩還指出,香港當前的選舉制度存在漏洞,期望未來能提高參選者入閘資格的審核標準,亦要加大力度監督當選者任職期間的表現。她相信,相關制度完善後,更多有愛國情懷、治理才幹的人才,將獲得更多進入特區管治架構的機會,為特區建設貢獻力量。
梁愛詩表示,香港當前的選舉制度存在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希望未來在參選者資格審查方面做到高標準、嚴要求,此外,對當選者任職期間表現的監督亦不可鬆懈。她說,《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上月刊憲,條例草案進一步明確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新增區議員須進行宣誓的規定,在《宣誓及聲明條例》中新增宣誓具體要求、完善監誓人的安排,修訂《立法會條例》和《區議會條例》,以及在行政長官、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中加入限制等六大範疇,相信相關舉措對特區管治架構的健康發展有正向幫助。
梁愛詩認為,有關制度完善後,大家可以集中精力按照有利於國家和香港特區的原則開展治理工作,而不是浪費時間在無謂的紛爭上,這無疑符合香港的整體和長遠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