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文新聞網記者 敖敏輝) 連日來,粵港澳大灣區各界人士和團體,紛紛踴躍發聲支持落實「愛國者治港」。香港律師、國匠麥家榮(南沙/前海)聯營律師事務所管委會聯席主任麥家榮2日表示,解讀香港基本法可以清晰看到,愛國者治港是必然包含在內的應有之義。事實上,無論從政治倫理,還是從法律上,愛國者治港,都是理所當然、不言而喻的,是「把唱歪的調子再正過來」。
麥家榮長期活躍在內地、香港法律界,熟悉兩地法律體系。他表示,香港基本法的一切合法性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而理解這部憲法,必須結合中華民族的近代屈辱史和現代化歷程進行理解。為此,立法者清晰地將中華民族走過的歷程,寫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序言里,要求每一個中國公民熱愛祖國。因此,作為中國的根本大法,憲法的立法精神,自然透徹地存在於中國的每一部法律,包括香港基本法。
麥家榮說,在解讀基本法第四十三條時,可以發現,一方面,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另一方面,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這一條文具有深刻內涵。
「香港特首作為首席治港者,一方面要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自然要對港人負責,這是否包含了熱愛香港了呢?答案是顯然的。而另一方面,一個對中央人民政府、對國家負責的特首,毫無疑問要是個愛國者。否則,在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眾多利益抉擇中,在中西方博弈中,在香港社會各階層的發展權衡中,一個不愛國的特首,如何能理解好、保護好、照顧好、發展好國家和民族在香港的利益?」
某些觀點認為,基本法未清楚詳細列明「愛國者治港」的字眼,因此基本法對治港者並無愛國的要求。麥家榮直指這種觀點是片面、不專業的。他舉一個淺顯的例子稱,在香港這個國際金融中心,公司任命董事是時時刻刻都在發生的事情。而公司任命董事,甚少會有任何法律合同要求董事必須忠誠於公司或者股東,亦不需要對此宣誓。但是否香港法律就不要求董事必須忠於公司呢?恰恰不是,普通法中最基本的公司法原則之一,就是要求公司董事對公司是負有受信責任的 (Fiduciary Duty),即,公司董事必須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Act in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ompany)。國家和香港市民一樣,都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持份者,憑什麼香港市民可以要求特首愛港,而國家不能要求特首愛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