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閻小穎
2025年12月15日,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對黎智英違反《香港國安法》案件作出裁決,三項控罪全部成立。作為一名香港及英國律師,審視這起備受關注的案件全程,看到的不僅是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依法懲治,更彰顯了香港法治不可動搖的核心原則,維護了香港的核心價值。同時,相關裁決為個人權利自由與法治之間劃定了清晰的界限,為日後類似的案件提供了極具價值的參考依據。
香港「法治精神」的根基,在於「程式正義」,而「無罪推定原則」正是「程式正義」的核心支柱。《香港國安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黎智英案從2023年12月開審至2025年12月宣判,歷經156日詳盡審訊,法庭接納了2222項證據,審閱文件超過8萬頁,14名控方證人包括5名從犯證人和1名特赦證人出庭作證,被告方亦獲得充分機會進行自辯與質證。長達855頁的裁決書清晰列明事實依據與法律推理,整個過程公開透明,開放507個公眾席和116個記者席供旁聽報道,完全符合普通法下「公平審訊」的核心要求。這種對程式的嚴格恪守,正是「無罪推定原則」的生動實踐——法庭未因被告及《蘋果日報》肆意製造社會矛盾、挑撥社會對立、煽動仇恨、美化暴力,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及香港特區等所造成的嚴重負面社會影響而預設其有罪,而是通過完整的證據鏈和嚴謹的司法論證,最終作出有罪裁決,充分體現了香港司法獨立,以及「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普通法傳統。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香港法治的另一項基石性原則。《基本法》第二十五條明確保障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國安法》更是將這一原則貫穿始終,無論個人身份地位、社會影響力如何,凡觸犯法律者,均需依法承擔責任。黎智英作為曾擁有廣泛媒體資源和社會關注度的公眾人物,其案件審理過程中,司法機關既未因其特殊身份給予特權,也未受外部輿論干擾而偏離法治軌道。控方基於確鑿證據,指控其利用國際人脈游說外國對香港實施制裁,通過旗下媒體發布煽動性內容危害國家安全,相關行為完全符合《香港國安法》對勾結外國勢力、煽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界定。法庭最終裁定其為主腦,正是基於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的公正判斷,印證了「無人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法治精神。這種不分身份、一視同仁的司法實踐,恰恰是香港法治公信力的重要來源。
值得強調的是,香港始終保障居民依法享有的言論、新聞等自由,但任何自由都不是無限度的,更不能成為違反國安法的藉口。《香港國安法》第四條明確保護包括言論、新聞自由在內的合法權利,但同時規定行使這些權利不得違背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要求。《香港人權法案》亦明確,發表自由的行使附有特別責任,需遵守刑事法律規定。黎智英及其辯護方試圖以「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為其行為辯護,但法庭查明,其所謂「新聞活動」本質上是系統性的煽動行為——通過《蘋果日報》刻意發布片面負面資訊,專門開設英文版推送「抗爭、制裁」等議題,甚至在國安法生效後仍堅持相關編採方針,配合其勾結外國勢力的非法行徑。這種將媒體作為危害國家安全工具的行為,早已超出合法言論與新聞自由的邊界,與「負責任新聞作業」的原則背道而馳。香港終審法院早已明確,權利自由的行使必須以不危害國家安全為前提,這一裁決再次清晰劃定了自由與法治的界限:任何企圖以自由為名挑戰國家安全底線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黎智英案的裁決,是《香港國安法》有效實施的重要體現,更是香港法治精神的集中彰顯。它再次證明,香港的法治始終得以彰顯,「無罪推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獨立」等核心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充分恪守;言論、新聞自由並非危害國家安全的「免罪金牌」,任何踐踏法律底線、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的行為,無論行為人身份如何,都將受到公正的司法制裁。
維護國家安全是「一國兩制」的最高原則,而法治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實保障。這起案件的公正審理,不僅維護了法律的尊嚴與權威,更為香港社會的長治久安奠定了堅實基礎,也讓國際社會看到香港司法體系堅守法治精神、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定決心。筆者深信,在香港社會堅守法治根基的普遍共識下,「一國兩制」必將繼續在普通法原則及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
(作者為九龍西區各界協會會長、香港四川社團總會執行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