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中亂港黑手黎智英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以及涉嫌串謀他人發布煽動刊物案,今日由法庭作出公正裁決。作為積極勾結外部勢力、圖謀顛覆合法政權、嚴重違法香港國安法的首要犯罪分子,被法庭裁定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1項煽動罪名全部成立。這是司法機構依據法律作出的維護國家安全的公正裁決,也是法官根據黎智英犯案事實作出的維護法治核心價值、維護社會公義的嚴正裁決。這一裁決不僅體現了香港特區司法體系的嚴謹與公正,更向世人昭示了符合國際司法慣例的違法必究的鐵律,任何企圖挑戰國家安全底線的犯罪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黎智英作為香港媒體大亨,長期利用其掌控的媒體平台從事反中亂港活動,煽惑顛覆合法政權,糾集並資助反中亂港分子游說國際社會,制裁香港特區,制裁祖國。其犯罪事實鐵證如山,絕非空穴來風,而是基於客觀證據的嚴格審判結果。
黎智英的犯罪事實清晰明確,犯案證據確鑿,本港司法機構完全是基於其犯罪的客觀事實依法作出的裁決。回溯黎智英的所作所為,其反中亂港活動在2020年香港國安法頒行前後可謂一脈相承,早在上世紀90年代,他就開始通過其創辦的壹傳媒集團,散布反中言論,撕裂族群,煽動對立,圖謀顛覆國家政權。其犯罪事實還包括:2019年香港修例風波期間,黎智英積極參與策劃和資助黑暴活動,通過其旗下的毒果報大肆刊登煽動性文章,鼓吹所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分裂口號,鼓勵暴徒攻擊警方、破壞公共設施,甚至公開呼籲外國干預香港事務。例如,黎智英曾多次與美國政要會面,包括2019年7月與時任美國副總統彭斯及國務卿蓬佩奧見面,公開要求美國對香港實施制裁,企圖藉助外部勢力推翻香港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管治權威。即便是在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之後,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2條、第23條等規定,依然有恃無恐地勾結外部勢力,積極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這種數典忘祖的悖逆,不僅是對「一國兩制」原則的嚴重挑戰,更是對國家主權的赤裸裸踐踏。
調查亦顯示,黎智英通過多個管道接收境外資金,用以資助反中亂港組織,如「香港民主委員會」等,這些資金被用於組織非法集會、訓練暴徒,甚至購買攻擊性武器。法庭在審理過程中,呈現了大量證據,包括通訊記錄、財務往來、媒體報道和目擊證詞,在與本案相關的8名被告早前已先後承認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事實面前,直接證明了黎智英不僅是幕後黑手,更是主動策劃者。其行為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情節極其嚴重,影響極其惡劣。
維護國家安全是任何一個主權國家必然的執法司法選擇,這一點在全球範圍內並非香港特區獨有。美國、英國等全球主要國家,從多方面構築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例如美國的《愛國者法案》和《外國情報監視法》,允許政府對涉嫌威脅國家安全的個人或組織實施嚴格監控,甚至不惜違背國際公理實施長臂管轄。其根本目的就在於最大限度地維護本國的國家利益。
相比之下,香港國安法的實施,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針對本地亂象的必要回應。它並非針對正常言論自由,而是專門打擊那些勾結外部勢力、圖謀顛覆的犯罪行為。黎智英案的審判,正是這種國際通行做法的體現。如果美國可以以國家安全為由拘押本國公民,為何香港不能依法審判一個公然勾結外國勢力的罪犯?這一裁決不僅維護了香港的法治尊嚴,更彰顯了中國作為主權國家的堅定立場。黎智英通過媒體操縱輿論、呼籲外國干預的行為,不僅損害香港社會穩定,更威脅國家整體安全,直接損害國家發展利益。法庭的裁決,是對這種威脅的公正回擊,體現了香港普通法系法治體制的普世價值。
黎智英案之所以得到國際社會某些反中亂港勢力的過份熱心關注,其出發點並非在於關注香港的法治,而是恰恰證明並坐實了黎智英長期與國際反華勢力沆瀣一氣的勾結勾連犯罪事實。西方媒體和政客對此案的炒作,往往充斥着偏見和謊言,他們將黎智英描繪成「民主鬥士」,卻忽略其通過毒果報系散布假新聞、煽動暴力的鐵證。例如,2019年黑暴期間,毒果報多次刊登扭曲事實的報道,鼓吹暴徒為「義士」,而將警方執法污衊為「鎮壓」,這直接導致社會撕裂、經濟損失數千億元。黎智英的勾結事實更為明目張膽,他不僅與美國國務院官員密會,還接受來自境外基金的巨額捐款,用以資助「顏色革命」式的暴亂。
黎智英的犯罪事實,包括其在2020年公開呼籲「美國拯救香港」、參與「反中聯盟」會議等,都被法庭一一列舉,證明其並非無辜受害者,而是主動參與國際反華網絡的核心成員及首要犯罪分子。國際社會的某些噪音,只不過是反華勢力的回光返照,無法動搖香港司法的公正性。相反,這一裁決將進一步震懾那些企圖借外部勢力作亂的宵小,彰顯香港特區法治的核心價值。
黎智英案久拖至今日才有正式的裁決結果,恰恰證明了香港法治核心價值的公正嚴明嚴謹。儘管黎智英在本案中一再尋找司法漏洞,拒不承認犯罪事實,並採取各種手段,包括聘請海外律師引致司法覆核等等手法,拖延審判,法庭還是完全基於香港國安法,嚴格沿用普通法的司法程式,在維護法治核心價值的基礎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盡可能保障了被告黎智英依法應該享有的基本人權。
從黎智英今日出庭的狀態來看,他行動自如,「行得走得」,不需要攙扶,生理狀態完全不似一個78歲的長者,並非別有用心的西方媒體所描述的遭受虐待的樣貌,足以證明黎智英的在囚生涯受到平等對待,既無任何有別於其他囚徒的特殊待遇,更加不應享有超過其他在囚人士的特權。這一過程充分體現了香港司法的嚴謹性:法庭不僅允許黎智英聘請辯護律師,還提供了多次聽證機會,甚至考慮到其年齡和健康狀況,確保獄中待遇合乎人道標準。
黎智英的犯罪事實在審判中被逐一剖析,例如其與境外勢力的通訊記錄、資金轉移證據,都經過嚴格取證程式,確保鐵證如山無可辯駁。讓被告有充分機會辯護,導致官司長期拖延並非司法失能,而是對法治的尊重,對普通法司法程序的謹守。最終,三項罪名全部罪成的裁決,是基於事實和法律的必然結果,彰顯了香港司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黎智英三項罪名全部罪成,儘管依照黎智英過往冥頑不化的纏訟手法,很有可能在繼續不認罪的前提下提出上訴。但是,法律是莊嚴神聖的,也是嚴肅嚴謹的,案件的裁決,意味着香港特區邁向由治及興的新的開始。社會各界應築牢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意識,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也應該築牢維護香港引以為傲的法治核心價值,尊崇基本法,尊崇香港國安法,並以為市民爭取更大更多的獲得感、擁有感和幸福感為目標,打造可持續高質量發展繁榮的和諧社會。黎智英的犯罪事實,不僅是個人悲劇,更是對整個社會的警示:任何企圖勾結外部勢力、顛覆國家安全的行為,都將付出沉重代價。通過黎智英案的公正裁決,香港社會將進一步凝聚共識,擺脫亂象的陰霾,邁向穩定發展繁榮的美好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