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曉鋒
近日,前香港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英國最高法院前院長何熙怡在接受英國法律期刊《Constitutional Studies》訪問時,公然宣稱「香港國安法凌駕《基本法》」,並以此作為其2021年不續任終審法院法官的理由。這一言論不僅違背事實,更暴露出其對中國法律制度與香港法治實踐的深刻誤解。筆者認為,何熙怡的核心指控是「香港國安法凌駕《基本法》」,這一論斷在法理上完全站不住腳。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與第六十二條,全國人大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並制定相關法律。香港國安法正是全國人大依據憲法授權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其效力來源於憲法,與《基本法》同屬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組成部分。《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並非凌駕關係,而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銜接:當涉及國家安全時,香港國安法作為特別法優先適用;在其他領域,《基本法》仍為根本法。這種立法設計符合國際通行的「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原則,何來「凌駕」之說?
其次,何熙怡聲稱「外籍法官被要求維護體制尊嚴」,卻刻意忽略一個事實:香港司法機構始終以憲法與《基本法》為根本遵循。五年來,終審法院在審理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時,嚴格依據法律條文與證據規則,從未出現任何「政治干預司法」的案例。例如,在黎智英案中,法院駁回其聘請外籍律師的申請,依據是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國家安全案件時,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指定的法官組成合議庭」,且法官需「無外國國籍」。這一判決完全基於法律文本,與「政治干預」無關。反而在許多涉及國安法的重要判決上,西方政客和媒體經常說三道四,無視法治精神。何熙怡將法律解釋權與司法獨立性混為一談,實則是對中國法律制度的無知與偏見。
第三,何熙怡批評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司法制度無可救藥」,卻無法提供任何實證支持。五年來,香港司法機構用行動證明了其獨立性。比如,截至2025年6月,共有326人涉及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案件被捕,當中165人已被定罪。所有被告均享有完整的辯護權、上訴權與無罪推定權。例如,在非法「初選」案中,被告可自由委託本地律師,法院亦允許部分被告通過視頻方式參與庭審,確保程式公正。何熙怡提及的「Tim Owen律師被拒」事件,本質是法律適用問題,而非政治打壓——根據香港國安法,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必須由「無外國國籍」的法官審理,外籍律師參與自然受限。這一規定與英國《官方保密法》中「涉密案件僅限本國公民參與」的原則完全一致,何來「歧視」?
此外,何熙怡聲稱「香港普通法與英國存在實質差異」,卻忽視了一個關鍵事實:香港回歸後,普通法體系不僅未被破壞,反而在《基本法》第八條與第八十條的保障下得到強化。五年來,終審法院在多起案件中援引英國判例,包括何熙怡本人參與審理的案例,充分說明香港司法傳統的穩定性。更諷刺的是,何熙怡一邊批評香港「法治崩潰」,一邊承認自己「認識的香港法律人都盡力維護專業與原則」。這種自相矛盾的表述,恰恰暴露了其批判的虛偽性。
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社會實現從「亂」到「治」的重大轉折,並邁向「興」的新階段。何熙怡的批判,本質是西方中心主義對香港法治的「傲慢解讀」。她將法律問題政治化,將個人選擇上升為制度批判,既缺乏法理依據,也背離了法律人的職業倫理。今年是香港國安法出台五周年,五年來,香港用實踐證明:香港國安法不是「凌駕」《基本法》的利劍,而是守護「一國兩制」的盾牌;不是限制自由的枷鎖,而是保障發展的基石。在中央支持下,香港正以法治為根基,以灣區為舞台,以青年為動力,書寫由治及興的新篇章。
(作者為法學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