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網記者 馬靜 北京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今天(6月23日)舉行記者會,介紹立法工作有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黃海華表示,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將於6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舉行。
內地擬修法適當調整對未成年人不執行拘留規定
發言人表示,會議將審議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本次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按照教育和處罰相結合原則,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相關規定作了進一步完善,適當調整不執行拘留的規定,有針對性地加大懲處力度。
黃海華指出,近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數量上升明顯。對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本次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相關規定作了進一步完善。
一是適當調整不執行拘留的規定,有針對性地加大懲處力度。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14-16周歲以及16-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實踐中,有的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多次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或者違法情節嚴重,社會反應強烈。為此,本次修改規定,對14-16周歲以及16-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14-16周歲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執行拘留。
二是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做好銜接。2020年修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具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規定了予以訓誡、責令接受社會觀護、進行專門教育、專門矯治教育等一系列教育矯治措施。本次修訂明確規定,對因不夠年齡不予治安處罰或者不執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當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採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
三是依法治理學生欺凌。規定實施學生欺凌,有毆打、侮辱、恐嚇等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採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同時規定學校不按規定報告或者處置嚴重學生欺凌的,責令改正並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發揮好公安機關、學校在協同治理學生欺凌工作中的作用。
四是完善處罰程序。本次修改增加規定,詢問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其監護人不能到場的,可以通知其成年親屬、所在學校代表等到場;對未成年人可能執行拘留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更好教育違法未成年人,樹立敬畏法律的法治意識。
此外,為了更好保護未成年人,淨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針對實踐中存在的未成年人在酒吧、歌廳等場所從事陪酒、陪唱等有償陪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況,將組織、脅迫未成年人在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經營場所從事陪酒、陪唱等有償陪侍活動納入治安管理處罰範疇。
民用航空法修訂草案增加「發展促進」一章 促低空經濟發展
黃海華表示,修訂草案二審稿充實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發展舉措,特別是促進民用航空製造業、低空經濟發展內容,專門增加「發展促進」一章,並對有關條款作了完善。
黃海華指出,民用航空法頒布三十年來,中國民用航空研發製造能力不斷增強,運輸市場規模不斷擴大,低空經濟蓬勃發展。根據中國民航業發展實際和有關方面建議,民航法修訂草案二審稿對有關條款作了完善:一是增加規定國家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民用航空製造業創新體系,支持關鍵核心技術研發,提高大型飛機和先進發動機等研發設計能力,推進科技創新成果產業化,促進民用航空製造業發展。二是增加規定國家完善民用航空器適航審定組織體系和標準規範,加強適航審定人才培養,建立健全基於風險的分類分級適航管理方式,提升適航審定能力和水平。三是增加規定完善民用機場布局,加快民用航空樞紐建設,構建覆蓋廣泛、優質高效的民用航空服務體系等內容。四是增加規定國家採取措施優化低空空域資源配置,推動建設民用低空飛行相關服務監管平台,建立健全適應低空經濟發展要求的適航審定、飛行管理等制度和標準,拓展應用服務領域,促進低空經濟發展。五是增加促進民用航空領域國際合作和表彰、獎勵等內容。
此外,黃海華在回答本網記者提問時表示,修訂草案二審稿擬進一步修改完善民航企業的機票銷售格式條款、航班延誤和取消等處置服務。他介紹,今年2月常委會審議的民用航空法修訂草案專設了「旅客權益保護」一節,明確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要公布其運輸總條件等格式條款並明確告知旅客,規定航班延誤或者取消時要及時發布信息通告並做好旅客服務工作,還對投訴的受理、處理和反饋等作了具體規定。
黃海華指出,在此基礎上,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作出了進一步修改完善:一是,在總則中增加提升民用航空服務質量的要求。二是,在運輸總條件等格式條款應當包括的內容中,增加「客票銷售、退票與變更、乘機、行李運輸」,進一步保障旅客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三是,將航班延誤或者取消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運輸機場運營人應當為旅客做好「餐飲」安排修改為「食宿」安排。
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將二審:整治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
黃海華表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增加修改完善治理平台「內卷式」競爭方面的規定。近年來,互聯網技術和商業模式發展迅速,網絡領域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不斷湧現。
針對網絡領域競爭新情況新特點,黃海華表示,本次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總結執法司法實踐經驗,進一步完善了相關規定。一是,針對實踐中比較突出的平台「內卷式」競爭,明確平台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台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二是完善平台經營者處置平台內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義務,規定平台經營者建立不正當競爭舉報投訴和糾紛處置機制,發現平台內經營者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按規定向監督檢查部門報告。三是規定經營者擅自將他人有關名稱等設置為其搜索關鍵詞,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屬於混淆行為。四是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欺詐、脅迫、避開或者破壞技術管理措施等不正當方式,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數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五是規定經營者不得濫用平台規則,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對其他經營者實施虛假交易、虛假評價或者惡意退貨等行為,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