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香港國安法公布實施即將滿5年,大公報今日推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一國兩制」法律研究所所長韓大元的評論文章《安全與自由的平衡:香港國安法實施五年的經驗與展望》。文章指出,香港國安法為合理平衡國家安全與人權保障積累了實踐經驗,也為普通法國家和地區深入研究這一問題提供了有益的經驗與判例。作者認為,在國家安全與人權保障的關係上,不同國家固然有各自的文化與價值判斷,但只要秉持客觀、理性、開放的學術立場,便不能否認香港國安法實施五年來對穩定香港社會秩序、恢復法治環境、重塑政治文化,以及保障居民權利與自由等方面發揮的積極作用。文章分為四個部分,以下為第四部分:完善香港國安法實施中平衡安全與自由的機制。
文/韓大元
香港國安法實施五年來在恢復法治秩序與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近年來在國際評價機構的各類評價中,香港的經濟自由度一直處於世界前列。截至2024年12月31日,香港經濟自由度排名世界第1;全球金融中心指數由2024年3月的第4位上升至同年9月的第3位;世界競爭力排名由2023年的第7位上升至今年的第3位。加拿大智庫菲沙研究所(Fraser Institute)發布的《世界經濟自由度2024年度報告》中,香港在165個經濟體中獲評為全球最自由經濟體,重奪世界第一。五個評估大項中,香港在「國際貿易自由」及「監管」均位列首位,在「穩健貨幣」的排名亦升至全球第三。
上述事實充分表明,通過國安法實施,恢復法律秩序後,投資者的信心得以進一步鞏固,所謂「撤資」現象並沒有出現。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擁有的獨特的地位和優勢得到保障,包括法治及司法獨立、資金自由進出、自由的貿易和投資制度、簡單低稅制、良好的營商環境,以及高效廉潔的政府。香港以貿易自由、投資自由和金融自由實現了高度的市場開放,並因監管透明度提高和有競爭力的稅收制度而更為強化。
當然,我們必須看到,香港國安法實施中也面臨新問題、新挑戰。在充分肯定成效的基礎上,我們要認真總結經驗,反思存在的問題。如需要進一步凝聚安全與自由廣泛的社會共識,提升國家安全觀念;香港特區法院在香港國安法一些罪名的理解與解釋上仍有歧義,需要在個案中凝聚共識,也有必要對相關法律界限進行必要說明。當下的國安教育體系雖取得成就,但還需要提升實效,國際社會對香港國安法的實施還存在一些誤解與偏見,我們需要進一步加強國際傳播,讓國際友人了解國安法是如何保障自由與人權,消除誤解和污名化。
在「一國兩制」實踐進入新階段,「一國兩制」所蘊含的「和平、包容、開放與共享」的價值理念已具有廣泛的國際影響。因此,在香港國安法實施過程中,我們要堅持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的初心與宗旨。香港基本法的初心是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國家必須履行保持特別行政區長期繁榮與穩定的憲法義務,這種義務的履行要求從國家的整體性出發制定國家的法律與政策,服務於國家發展目標的實現。
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特區的法治秩序的同時,必須充分保障人權,依法保障香港居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堅持國家安全的原則與邊界。國家安全是國家的一種重要能力或實力,關係國家生存和發展,並且以人權為核心價值。國家安全與人權相互聯繫,相互倚重,並不矛盾。一方面,保障國家安全是人權的基礎;沒有國家政權的安全,國家的生存直接受威脅,人權保障自然失去基礎。另一方面,維護國家安全的最終目標之一是保持人民主體地位,維護人的尊嚴,保障人權。
在香港國安法實施過程中必須堅持依照法治原則辦事,合理平衡國家安全與自由保障兩項價值。在法治原則下,安全與人權、自由的關係圖景並非固定不變或者可範式化,而是始終處於動態平衡之中。在國家安全與個人自由的關係中,應當明確國家安全是為了實現個人自由而存在的。雖然只有在國家安全的秩序保障基礎上,個人自由才可能充分實現,但這不能導向將問題泛化,應當在具體情況下兼顧國家安全與個人自由。在人權與國家安全關聯性中注意把握安全的預防性,要靠預防來防止對安全環境的破壞。「不安全性本質上先於不安全事件而發生」。要提高防範和抵禦安全風險的能力,要履行預防功能,防止各種風險,及時消除安全與人權之間的衝突。
(來源:大公報A10:評論 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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