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2019年7月21日元朗發生暴動事件,一名涉案男子事後被捕,早前否認暴動和串謀有意圖而傷人兩罪受審,案件今日(2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最終裁定被告兩罪罪成,並把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判刑,期間被告需還柙看管。
被告鄧嘉民(46歲,報稱商人),否認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兩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以及意圖與其他人串謀傷人。
判詞指,法官經比對後確信被告與現場閉路電視拍到的是同一人,他在現場扔了一盞燈及木棍,是暴動一分子。法官不接受被告辯稱藤條是撿來的,因為現場持有藤條的白衣人眾多,白衣人必定是有預謀帶同藤條到場,而藤條可將人打至流血及皮膚撕裂,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因此裁定被告兩項罪成。
編輯:言淡
關鍵詞:元朗721暴動罪成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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