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 記者 葛婷、蕭景源)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2021年7月通過所謂「哀悼」刺警兇徒梁健輝的議案,時任該會主席的張敬生被控干犯香港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被告張敬生其後承認交替控罪煽惑有意圖傷人被判囚兩年,上訴後改判囚15個月。上周六,張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自稱在獄中行為良好,要求獲三分一減刑及即時釋放。昨日,懲教署向高院呈遞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的決定,指張獲減刑將不利國家安全,懲教署認為張在獄中言行顯示他沒有足夠反省罪行,仍對施襲者表示同情。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姫強調,國安委的決定對法庭有約束力,司法機構必須尊重。因此,裁定懲教署繼續羈押張屬合法,駁回張的人身保護令申請。
代表懲教署的資深大律師呂世杰昨日向法庭呈遞了國安委秘書處向懲教署送達的命令,指國安委依法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的職責,就此考慮了囚犯張敬生在監獄期間的實際情況,及所有相關資料及因素,作出判斷和決定。國安委決定指出,基於案件的性質、事實及情況,張在此案中被定罪的罪行,即煽惑他人意圖傷人罪,涉及國家安全,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若該囚犯獲得減刑,不利於國家安全。
仍共情暴力行為 難信會悔改
呂世杰亦在庭上讀出懲教署署長黃國興的決定,指張敬生的言行顯示他並沒有足夠反省自己犯罪行為,仍然對施襲者的暴力行為表示理解和同情,亦沒有正視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其言行令人難以相信他有真誠悔改。懲教署署長亦考慮了香港警務處國安處的意見,綜合所有報告和意見、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及所有相關資料和因素,不信納張敬生獲得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因此,根據《監獄規則》(第234章,附屬法例A)第69(1A)條,張敬生不得根據第69(1)條獲得減刑。
法官黎婉姫表示,懲教署提供的資料已足夠,署方提供的理據亦足以證明張敬生所干犯的罪行屬危害國安罪行,而且國安委所作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懲教署署長亦依例作出決定。根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如張敬生獲得減刑會危害國安。遂裁定張是受懲教署合法羈押,駁回張的人身保護令申請。黎官認為,既然張是受到懲教署合法羈押,署方是基於國安委意見作出決定,故接納署方訟費申請。
被告涉國安罪 署方依法羈留
法庭資料顯示,張敬生在上周六以單方面聆訊形式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代表張敬生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日前在庭上指,張敬生在9月13日改判監禁15個月,當天他已經服畢三分二刑期,若然考慮他獄中行為良好的話,可獲懲教署給予三分一刑期扣減,理應可以即時獲釋,但懲教署仍繼續羈留張。代表懲教署的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反駁時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52條對《監獄規則》第69條作出修訂,第69(1A)條列明,如囚犯正因危害國安罪行服刑,除非署長信納他獲得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獲減刑。
法庭原排期下周四(10月3日)正式聽取雙方陳詞,因應黎官昨日駁回申請,下周四聆訊擱置。據悉,張敬生須繼續服刑至11月。
特首:國安案件依法從嚴處理
在囚的張敬生申請人身保護令案,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姫處理。黎官前日在開庭時表示,行政長官上周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發出證明書,指出本案涉及國家安全,因此本案須改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被問到有關問題時指出,案件已進入聆訊階段,不宜評論細節,但他強調任何案件如果涉及國家安全,特區政府一定會按照相關法律處理,而且會從嚴處理。
李家超強調,危害國家安全是嚴重罪行,他告誡所有人不要嘗試觸碰國安條例,對於這類嚴重罪行,特區政府會「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會按法律元素和程序依法處理每一宗案件。他表示,行政長官是依據相關法律發出證明書,而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所採取的措施,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並無分別,重申對違反國安行為,將毫不猶豫地執法。
翻查《維護國安條例》第115條「行政長官就國家安全或國家秘密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列明除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述的情況外,行政長官亦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就某行為或事宜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某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
法院如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收到行政長官根據本條就某認定問題發出的證明書,即視為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取得行政長官就該認定問題發出的證明書。
(來源:香港文匯報A09:港聞 202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