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 記者 張真、余風、馬丁、鄧浩朗)讓日子過得更好,住得更寬敞,是普通市民的心願,也是中央對香港的期望。行政長官李家超在去年10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提出成立「解決劏房問題」工作組,銳意助基層改善不適切居住環境。
劏房問題固然是公眾焦點所在,然而不能忽視還有不少基層連獨立房間也沒有,蝸居在出租床位或太空艙,這些現代「籠民」生活在近乎平面的狹窄空間,轉身坐直都困難,起居局限在床上,終日與蟑螂及床虱同眠。談到過渡性房屋,他們都希望早日入住,告別現時令人寢食難安的居所。
350呎單位 竟劏出17個床位
旺角一個約350平方呎的單位被劏成約17個床位,每一個床位闊約3呎、長約6呎,一個人躺下剛好,但轉身就有困難了。這類細小的床位租金竟達2200元,十分驚人。
「這床還能轉一轉身,很好啦!」
「有過渡房屋當然是好,但都是短暫,不是長期,如果住兩三個月就要走,我可以去哪裏?返不到這裏(床位),可能已被取締。沒有後路,可能要瞓街。」65歲的歐先生坐在近18平方呎的床位苦笑。「真的不是太清楚,都是首次知道(過渡屋)。」現時靠綜援金過活的歐先生坦言,居於這類狹窄的住所,困在由木板圍封的床位裏,無機會接觸過渡屋及公屋的資訊,只有靠探訪的社工相告。
在這個床位內,雖然安裝了冷氣,但因長期無打掃,四處鋪滿厚厚黑色塵埃,空氣中還瀰漫陣陣霉味。「現在這床還能轉一轉身,很好啦!」歐先生在這個床位睡了近半年,似乎十分滿足,相比之前租住的太空艙,「那裏只能躺下,不能轉身。」床位衞生差劣,住客經常受床虱滋擾,更因空間擠迫不時發生衝突。「前一排,我附近的住客就有摩擦,最終被業主趕走。」雖然如此,歐先生亦只能租住這些床位及太空艙等住所,「如果要租房間沒有四五千元都不要想。」歐先生說時一臉淡然。
然而,眼前瑟縮於狹小床位內的歐先生也曾風光過。「當時何守信、汪明荃都還在EYT(歡樂今宵)做緊主持。」歐先生回想1986年在無綫電視的綜藝節目做導演,過着不用出錢也能開設廣告公司的生活,但2003年沙士爆發令人生逆轉,「沒有人拍廣告,公司也倒了。」兩年後妻兒也離他而去,遠赴外國,自此成孤家寡人,只有回內地發展。近年因年老再回港申請綜援過活。歐先生現時別無所求,只希望在港覓得適切居住單位,「未來有相若價錢的過渡屋,我絕對願意去住。」
「床位」指供單人住宿或擬供單人住宿的樓面空間、床或框架或床鋪,而單位內,若有12個或以上已被人根據租用協議或擬供人根據租用協議出租的單人床位,必須根據《床位寓所條例》(第447章)申領床位寓所牌照。床位是住人的地方,但這些是人住的地方嗎?
72歲翁:橫樑壓頂 總好過淪落街頭
老一輩人最忌家中床上「橫樑壓頂」,但72歲的岑伯已住在尖沙咀這床位近三年。「沒有鍾不鍾意,單身寡佬,最重要是有瓦遮頭,不想好天曬,落雨淋。」採訪當日,天氣酷熱,居於天台屋內搭建的床位,赤膊上身的岑伯一臉無奈。這個「橫樑壓頂」的床位每月索價2500元,平均呎租其實遠高於一般單位,但對於只能負擔這租金的岑伯來說,一切都變得理所當然,「到處的床位都差不多租金,搬到那裏都一樣。」
「我都想有工開,但72歲,你做老闆都不請我啦!」瘦弱的岑伯一面說着,一面撥弄着床位旁封塵的帆布。現時靠綜援過活的他自言,一切都要以「慳」為原則,由於早年一直靠做散工過活,收入朝不保夕,坦言曾過着淪落街頭的日子。「試過瞓街,在油麻地差館附近天橋底露宿,瞓了一年多。」嘗過流離失所,家當隨時不保,岑伯更珍惜現時「有瓦遮頭」的日子。
「現在處處都要這個價錢,這裏已很好,平日最愛(在床位裏)看電視,都好難坐起來,瞓下來看電視,慢慢便可睡着。」說罷,岑伯隨即熟練地在只有約10平方呎、高只約3呎的床位躺下。相較有些20多人擠在一層、睡在一排的碌架床,每日為爭用廁所而經常打架的不適切居所,岑伯認為已找到避風港。他聞說有居於劏房的友人,獲安排往長沙灣的過渡性房屋居住,大讚環境舒適且交通方便,他亦獲有關機構協助,正在申請過渡屋。「如果我也可以去住就好啦!」
亟待改善|床位寓所條例 應同步改革
較劏房更惡劣的住處,還有籠屋,早在港英時代已開始出現。在1985年前,單身人士不可以申請公屋,租金便宜的床位變成該類人士的「水泡」。當時許多勞動階層的單身漢,租住三呎乘六呎的床位,數十伙人共用一個廚房及廁所,業主利用鐵籠做出上下兩層,甚至三層的床位,「籠屋」由此出現。
政府自1994年制定《床位寓所條例》,在1998年實施,將籠屋稱為「床位寓所」,並界定為一個單位內有12伙或以上人租住的床位。1998年全港登記的持牌床位寓所有63間,現時持牌約有10間。根據劏房租務管制小組2020年資料顯示,出租床位當時有160個,而環境類似籠屋,伙數少於12伙的單位的板間房,則有3415間。
過往有《床位寓所條例》,限制床位的數量及質素,告別劏房行動召集人、立法會議員鄭泳舜認為相關執法未必理想,讓一些業主可走法律罅,出現棺材房及籠屋等。他指在改善劣質劏房的同時,都要規限房間的大小,而床位可能較難以大小計算,故應同步檢視《床位寓所條例》,「假若政府要立一條新例,以登記制度登記所有劏房,某程度上《床位寓所條例》都要修訂去符合。」鄭泳舜指最不想看到部分劏房業主說:「我們不做劏房,轉做床位寓所,這更是不理想。」他希望劏房的改革與床位寓所能同步進行,以便跟劏房最新規定有一致性。
(來源:大公報A7:港聞 202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