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傅健慈
一直以來,反中亂港分子唱衰內地和香港的法治和人權自由,並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不斷干預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獨立,這是不當干涉香港的事務、中國的內政,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原則,必須予以強烈譴責。
關於基本法第23條立法,針對「境外干預罪」的定義清晰,不會妨礙正常商業運作,特別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沒有採用西方國家較為普遍、但規管範圍更寬的「外國影響力登記制度」,而是通過針對性更強、對商業交流影響更小的「境外干預罪」來維護國家安全,可以說取態非常審慎。
「境外干預罪」定義清楚,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及配合境外勢力,採用「不當手段」,並且達到五種「干預效果」,才會構成犯罪。一般來說,合法經營的普通商業機構,幾乎不可能滿足上述條件,根本不會觸碰法律的紅線。
相比之下,英國和澳大利亞類似的「外國干預罪」都比香港更為嚴格。在英國,受外國勢力指使、支援或有利於外國勢力而干擾任何人行使個人權利或公務職權便屬觸犯「外國干預罪」。干擾行為包括違法行為或任何威逼或誤導行為。但是控方不需證明外國勢力的具體身份,只需證明行為與外國勢力有直接或間接聯繫,包括不同公司之間的關係等,便可證明該行為涉及外國勢力指使、控制或其他形式支援。
另外,新加坡在2021年10月4日通過的《防止外來干預(對應措施)法案》(FICA),允許當局命令社交媒體網站和互聯網提供商披露用戶信息,或屏蔽封殺他們認為具有敵意的內容。新加坡政府表示,需要這樣的法律來應對該國面臨的「嚴重威脅」。
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實施至今,沒有一家正常經營的公司被提起檢控,反而有五間被檢控的公司,都是黎智英案《蘋果日報》相關的公司,根本不是正常經營的企業。
筆者認為,相對其他國家的相關法律而言,特區政府提出的草案量刑根據的是案情的嚴重性、犯案的手段、損害程度及相關情況而作出適當的懲罰,符合法治和人道精神,凸顯草案是與時俱進,符合香港實際情況,堅定維護國家安全、主權和發展利益及香港的繁榮穩定。
社會各界凝聚共識,支持特區政府履行憲制責任,盡快為23條立法,但是一些西方反華政客及媒體以政治立場先行,一定無所不用其極抹黑23條立法,製造恐慌,誤導公眾,特區政府的「應變反駁隊」跟有識之士和愛國愛港團體應及時駁斥西方反華政客和媒體散播的歪曲失實謬論和「假新聞」,以正視聽,釋除公眾的疑慮。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