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 記者 鄭治祖)「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正式展開,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早前表明,會加強對立法工作的解說,同時即時澄清誤解。特區政府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在有關的解說會後主動會見傳媒,以具體事例澄清部分立法建議的誤解。張國鈞表示,特區政府是在考慮過香港的實際情況,提出建議針對處理香港目前或者未來可能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普通法及香港國安法所提及的一些法治原則會繼續適用於建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訂明的罪行,故在香港法院定罪的門檻不會改變。
張國鈞昨日回應有人指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建議增加多項罪名,可能會更容易入罪的誤解。他表示,是次建議新增的罪行,是考慮了香港的實際情況,包括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提出建議針對性處理香港面對或未來可能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絕對不是為了「降低入罪門檻」。
他補充,「普通法及香港國安法所提及的法治原則會繼續適用於建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訂明的罪行。在香港法院定罪門檻不會改變,就是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干犯相關罪行,法庭方可將被告人定罪。」
無須擔心會「不經意」誤墮法網
同時,就諮詢文件建議的罪行,張國鈞表示,除了需要證明犯罪行為外,也需要證明犯罪意圖,例如明知故犯,所以大家無須擔心會「不小心」或「不經意」誤墮法網。
另一個誤解,是有說立法建議和香港國安法部分內容或罪行重複,將來同一個人會否被同時以幾條罪名起訴的問題。張國鈞表示,香港國安法第三章訂立的四類罪行,是針對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中最為突出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是次的立法建議,目標則是處理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四類罪行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他以香港一直以來的做法作說明,指一般而言,若某項行為構成多於一項罪行,檢控機關可根據「檢控守則」及實際案情,選擇一項或多於一項合適的控罪,力求充分反映被告人的罪責,兼顧檢控效率和司法公義。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控罪的數目應盡量減少。若法院裁定多於一項罪名成立,則需顧及「數罪併罰不能過重」的原則,考慮是否命令各項控罪的刑期同期、部分分期或完全分期執行。
「若有一個匪徒手持槍械深宵闖入你的居所搶劫財物,這名匪徒的行為可構成嚴重入屋犯法、打劫、無牌管有槍械等罪行,但最終控罪未必一定是全部所述的。」張國鈞舉例說。
身為「應變反駁隊」隊長的鄧炳強,則詳細澄清了一些有關「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中有關「國家機密」的涵蓋範圍,「境外干預罪」的定義,及社團的定義等的言論(見表)。
針對有人聲稱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後,在香港犯了相關法例者會送到內地受審,而有人在內地犯法,或內地懷疑有人犯法,就會在香港拘捕並送到內地受審,鄧炳強表示,「其實行政長官在昨(前)日的記者招待會已經講得很清楚,犯任何法,包括(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這是本地立法,本地法例是在本地處理,是不會將(被捕人)送到別處。」
鄧炳強:「反駁隊」續留意惡意虛假消息
他其後在社交平台補充,「應變反駁隊」已經留意到有立心不良的人,企圖散播虛假消息,以假消息恫嚇香港市民,動搖大家對特區政府的信任,所以他必須即時出來反駁,以正視聽,而「應變反駁隊」會繼續留意惡意虛假消息,並於第一時間出動,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火苗撲熄。
鄧炳強澄清部分誤解
問:在「國家秘密」有關條文規定下,會否談及經濟事宜都犯法?
答:法例講得很清楚,必須要有三個要素,一是在沒有合法權限下作出披露,二是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三是有意圖,……要「三連中」才可以入罪,即「中」了以上三個元素才是違法。……如果純粹談論社會經濟發展是不會違法的。
有金融界朋友問,如果我做一些關於經濟的研究報告會否犯法?首先,如果你做這些研究報告,沒有用一些沒有合法權限披露的資料,即自己的研究,自己的訪問,不會是一些機密,例如印有政府內部機密蓋章(的文件),……是絕對不會犯法的。
問:有一個法律學者指,「境外干預」罪字眼含糊,舉例有人如果呼籲沽售港元而導致部分人虧損,是否違法?
答:「境外干預」罪的條例在我們的建議中說得十分清楚︰第一,是要配合境外勢力;第二,是要使用不當手段;第三,是要達到一些干預效果。什麼叫作「不當手段」呢?……這包括一些失實陳述,使用暴力、脅迫等。什麼叫作「干預效果」呢?這是指影響中央、香港的一些決策,又或者選舉、法院的運作。剛才這學者說的沽空,第一,與境外勢力扯不上關係。第二,亦看不到使用了剛才法例所說的一些使用不當手段,亦沒有切合我們建議法例所指的干預效果,所以基本上是「三不中」。
問:有市民、議員說,我是社福團體,如果我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有些合作會否違法?
答:第二十三條立法就着一些社團規管,或就着一些政治性組織,不論是本地或外國,基本上定義是沒有改變的,基本上法例也沒有改變,唯一我們將包含的範圍擴闊了。……但是,就着本港政治性組織,以及外國政治性組織的定義並無改變,……這在第二十三條立法前後並無分別。
如果你說一個社福機構,與一個外國政治性團體合作,甚至接受其資助,這是否違法?首先,根據定義,社福機構並不是香港政治性團體,因為不是政黨,亦不是為了選舉(而運作)。所以第一項(要素)已不「中」,就不用擔憂。
有些人又問,一些國際環保團體,例如是綠色和平,會否在第二十三條立法後明明由合法變成不合法?這是不會的。為什麼呢?因為我們就着外國政治性團體的定義並沒有改變。
(來源:香港文匯報A03:要聞 2024/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