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岩
特區政府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禁止傳播嚴重混淆國際視聽、明顯具有煽惑暴亂、顛覆合法政權的「獨歌」,法庭已排期7月21日審理。就在「獨歌」6月14日起突然在多個串流平台消失三天之後,其多個版本17日起於部分平台重新上架之際,修例風波期間與黑暴沆瀣一氣,甚至公然窩藏包庇暴徒的香港記者協會(以下簡稱記協)居然不失時機地跳將出來,致函律政司,藉詞新聞自由、保障新聞工作,就禁制令一案申請「新增新聞工作方面的豁免條款」。這種試圖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保障體系中鑿開天窗、預留漏洞,以為其從事某種不法勾當的行為尋求法律保護的卑劣行徑,近乎荒誕,明顯有違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原意。
香港國安法第六條明確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香港國安法第六條清晰明確地規定了維護國家安全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這其中特別運用「全」,其實就是強調包括每一位港人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既沒有特殊特例,更不可能因為職業身份而獲得豁免;其二是清晰準確地列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該項法律,記協或者從事新聞報道的記者或媒體,所從事的任何報道活動,都必須嚴格納入香港國安法的規管制約內,並不會也不能因為僅僅是新聞報道就可以置身法度之外,不受法律制約。在這方面,就算是標榜新聞自由的美國社會也斷然不會允許記者可以從事有損國家安全的新聞報道;其三是記協或記者不能因為自身的職業身份,或想當然地誤認為自己身份的特殊,而可以毫無法度地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在相關「獨歌」多次在國際體育比賽的重大場合錯播濫播並在網絡持續氾濫的客觀背景之下,律政司今次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完全是基於基本法及國安法的法規法度,積極主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的份內之舉。從法治程序方面來看,律政司申請禁制令已獲高院批准,於12日以替代送達方式,送達相關法律文件,並根據法庭命令,有關禁制令申請的傳訊令狀、臨時禁制令傳票及法庭命令於14日上載於特區政府、律政司及警務處的網站,公眾人士可以上網查閱。尤其是有關謹守法度、維護國家安全的司法行動業經包括點新聞等在內的媒體做了廣泛報道,可謂是盡人皆知,整個程序完全公開合法,任何公眾人士皆可循合法途徑表達自己的意見。
從律政司的入稟狀可見,原告要求法庭頒禁制令,禁制被告或其代理人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聯網或線上媒介,廣播、表演、印刷、出版、傳播、展示《願榮光》包括其旋律、歌詞或其組合,以及其改編版本,具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或主張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原告亦要求禁制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傳播《願榮光》,旨在將其混淆成香港特區國歌,或指向香港特區是一個擁有自己國歌的獨立國家,意圖侮辱國歌。此外,原告還要求法庭頒令,禁止協助、促使、獲取、煽惑、協助、唆使他人參與上述行為;或明知而授權,或容許他人參與上述行為,亦要求法庭頒令被告停止相關行為。
面對律政司如此清晰準確的法律表述,即,申請禁制令並非要針對「全世界(the world at large)」,而是針對「正在干犯(who have been conducting)」涉案4類禁制行為的人,記協本月21日發出所謂的聲明,已委聘律師致函律政司,索取相關法律文件,並指如有需要,會考慮向法庭申請介入案件,就禁制令一案申請「新增新聞工作方面的豁免條款」,保障新聞工作。
且看記協在聲明中所提出的空泛乏力的所謂理據,法院在頒出禁制令時,應考慮禁令對新聞工作的影響,重申今次並非記協首次在禁制令申請聆訊中介入。記協並舉例指,早於2019年9月,律政司申請禁止披露警員及其家人「起底」資料的臨時禁制令,記協當時亦提出應修訂臨時禁制令的內容,豁免新聞工作者在進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1條所定義的「新聞活動」時披露有關資料。
記協在這裏混淆甚至漠視了香港國安法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是屬於兩個不同功能的法律,同時也混淆甚至漠視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法統與保障個人私隱的刑事法規所各自反映的不同立法用意及司法效力,因而在事實上漠視了香港國安法第六條規列的個人及機構都必須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與義務。簡單來講,維護國家安全高於新聞自由,新聞自由必須受制於國家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完全可以保障新聞自由,只有在國家安全的大前提下,新聞報道才能享有真正自由。試問,記協推崇備至的黎智英壹傳媒系的報道模式是新聞自由嗎?若果記協認為這就是新聞自由的「典範」,這樣的記者協會確實早就應該執笠了。
記協主席陳朗昇22日甚至還在狡辯,以早前播錯國歌事件為例,「有歌奏起埸面,先係真實新聞場面,大家先知道件事係點樣」,希望法庭容許在合理情況下,在新聞報道中播出。若果依照陳朗昇的觀點,在報道刑事殺人案件時,是否一定要真實還原甚至模擬血腥的殺人場面,才算是有圖有真相的客觀報道?
律政司申請禁制令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將於7月21日開庭,不便罔議司法結果。但作為標榜維護新聞自由的記協,在此時此刻作出如此有悖法律常識的輕妄之舉,正正顯示記協多年來一直堅持的固有的政治立場,即,以政治理念操弄新聞報道的立場並未改變,並未因應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的當然要求而作出實質性的改弦易轍,還在依然故我地流連忘返在死胡同中。新聞自由並非是漠視法度抗衡法治的金漆招牌,若果立心誓願自覺遵從法度,何至於會擔心誤墮法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