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 記者 葛婷)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26名攬炒政棍,於去年6月4日不理會警方反對,涉嫌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組織或參與非法集會,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以及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案件已轉交區域法院審理,並於昨日借西九龍裁判法院法庭再提訊。其中5名被告,包括朱凱廸、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及梁凱晴,透過律師稱將會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法庭將他們的案件押後至4月30日,屆時將作正式認罪答辯。
朱凱廸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梁凱晴4月尾答辯
在眾被告中,黎智英涉欺詐和干犯香港國安法正在赤柱監獄還柙中,民主黨前主席胡志偉同涉干犯國安法被法庭下令還柙,黃之鋒因包圍警總案被判囚13個月服刑中。昨日,3人乘坐囚車被押解到法院應訊,法庭將案押後至6月11日再提訊,以便辯方等候黎智英等人另外涉及2019年8月18日「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一案的法律爭議有裁決後再考慮答辯方向。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其中兩名已潛逃的被告羅冠聰及張崑陽因之前缺席應訊,早被法庭發出拘捕令,故目前26名被告中有24人應訊。
被告朱凱廸、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及梁凱晴昨日透過律師稱打算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其中,原將於今年8月刑滿的黃之鋒還將面臨法律制裁:他和古思堯涉於前年10月5日《禁止蒙面規例》生效當天,在港島參與蒙面集結,被控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
黃之鋒另涉違禁蒙面
黃之鋒另涉當日在金鐘戴口罩而違反《禁止蒙面規例》,黃之鋒上月29日承認兩項控罪,案件待不認罪的古思堯審結後聽取黃的求情及判刑。
在26名被告中,有13人各被控於去年6月4日在香港維多利亞公園噴水池外,非法煽惑他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包括黎智英、「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秘書蔡耀昌及常委張文光、麥海華、尹兆堅、趙恩來、梁耀忠和梁錦威,工黨主席郭永健和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
除黎智英外,其餘12人另各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而李卓人再被另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舉行未經批准集結。
另外13名被告,包括前立法會議員楊森、梁國雄、何秀蘭、朱凱廸和胡志偉、支聯會梁國華、前「香港眾志」的黃之鋒、羅冠聰和袁嘉蔚、觀塘區議員梁凱晴、荃灣區議員岑敖暉、何桂藍、「獨人」張崑陽。各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者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理大防線外非法集結案 羅健熙等人否認控罪
前年11月18日,攬炒派煽動暴徒包圍警方防線「營救」佔據理大的黑暴,現任民主黨主席、南區區議會主席羅健熙等20名男女在尖東一帶被警方拘捕,被控非法集結、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控罪。案件分兩案由區域法院審理,昨日借西九龍裁判法院法庭提訊。其中涉首宗非法集結案的羅健熙等10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排期至9月正式開審,10名被告續准保釋。
首案10名被告依次為無業漢陳重誼(70歲)、無業男譚浩鳴(22歲)、裝修工人賴俊雄(21歲)、時裝設計師陳子朗(21歲)、小學男教師莫德惠(38歲)、南區區議員羅健熙(36歲)、女學生林綺雯(18歲)、女學生郭惠玲(19歲)、地盤工人溫欣(21歲)及男記者鄧卓儒(31歲)。10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者參與非法集結。其中,陳子朗被加控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外管有一個扳手;賴俊雄被加控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管有一包膠索帶。
郭惠玲被加控在同日同地管有3條鋼絲及一包膠索帶;林綺雯被加控管有兩個扳手;鄧卓儒被加控在尖沙咀市政局百周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管有7條索帶,及在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及一個配備刀具的多用途工具。
次案10名被告,依次為學生陳以諾(20歲)、教師羅曉峰(32歲)、學生蔡希霖(20歲)、侍應杜俊興(31歲)、學生鄧子健(22歲)、地盤工人彭永強(31歲)、無業的陳杰風(25歲)、學生麥俊彥(18歲)、學生周浩泓(21歲)和學生葉自傑(23歲)。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非法集結。由於次案眾被告剛獲批准法援,案件押後至4月8日在區域法院提訊,以待辯方索取法律意見,各被告續准保釋候訊。
狂掟雜物堵路 兩青年囚7周
去年2月5日黑暴發動所謂「五區開花」,在地盤任職的陳文熙(19歲)和陳穎鏗(23歲),被控在天水圍用單車和垃圾桶堵路,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裁判官王證諭昨日判刑時表示,兩被告將體積不小的雜物扔出馬路,行為涉及武力,具有殺傷力,或會損毀財物或危害他人。根據上訴庭「社運案件」的指引,判刑須具阻嚇性,而沒有造成破壞或人身傷亡並非減刑理由,即使最高時數的服務令亦不足反映案情嚴重性,最終判兩名被告各入獄7星期。
黑護士起警底 輕判240小時社服令
私家診所女護士前年利用工作之便,在診所電腦取得求診警員的個人資料及在網上披露,並於早前承認不誠實使用電腦等兩罪。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時表示,案件不單涉及誠信,更涉及公眾利益,被告行為令受害人承受滋擾的風險,比以金錢為目的更為嚴重,惟考慮被告以前是「一個優秀年輕人」,現在已「前途盡毀」,最終輕判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25歲女被告區婉泓報稱兼職診所護士及全職幼稚園教師,於早前承認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九龍彌敦道第一皮膚專科中心不誠實地取用一部電腦。被告同時承認於同日在其個人Instagram賬戶披露未經第一皮膚專科中心同意,而取得屬於當事人警員 22878 的個人資料,即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和電話號碼,而上述披露導致該警員蒙受心理傷害。
無分析力 蓄意違禁 前途盡毀
早前曾表示考慮判處被告監禁9至12個月的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在判刑時強調,是案不單涉及誠信,更涉及公眾利益。電腦日漸普及,內含重要且機密的個人資料,須予以保護,但不誠實取用電腦的行為不易被發覺,而資料在網上發布後再不能控制,被轉載的速度無法估計,往往在造成傷害後才揭發事件,亦令人擔心相關資料會被濫用。
嚴官續指,被告是有目標取用診所電腦,在未獲授權下獲得受害人的資料。雖然被告犯案目的並非為金錢利益,但在警員遭「起底」至高院須頒禁制令的大環境下,被告以「死黑警」為題發布相關個人資料,令受害人承受滋擾的風險,比以金錢為目的更為嚴重。
嚴官又反駁被告聲稱自己是受到「社會風氣影響」而犯事的說法,指被告並非沒有分析能力,任何將人起底的目的均非善良。
嚴官表示,原打算9個月到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被告以前是「一個優秀年輕人」,成績良好、操行優良,失去任職5年的診所兼職已是減刑因素,而被告還柙7日「深感悔意」,相信已起到警惕作用,認為社會服務令是監禁的合適交替刑罰。
嚴官續引述案例指,將初犯者判監或會令其背離社會淪為積犯,最終決定兩項控罪各輕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
兩童刑毀「優品360」 水官判刑又「教仔」
14歲男童去年2月夥同其他暴徒破壞天水圍天耀商場「優品360」,被裁定刑事毀壞罪成,昨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判感化18個月。曾發表「優秀細路」論的裁判官水佳麗在判刑時寄語被告:「機會只有一次,你朋友仔入咗勞教中心,你唔好好改善、表現自己,更生中心就等緊你。」另一名負責把風的13歲印度裔男童承認三項刑事毀壞罪,水官同樣苦口婆心教導被告「你係少數族裔,難得唔止識講中文,又識寫中文,但好多人唔識聽唔識寫,就冇前途」,其後將男童還柙至2月19日判刑。
一名14歲男童早前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控罪指,他於2020年2月24日,破壞天耀商場內的「優品360」,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法庭早前為男童索取感化及更生中心報告,辯方稱兩份報告均正面。
批屢次犯案發洩傷無辜
裁判官水佳麗判刑時向男童說:「困住開唔開心?犯法好唔好玩?你應該好開心,出咗氣喎?」男童表示不開心,在傷害人之餘,還柙期間未能見到父母,亦要遵守更嚴厲的紀律。
水官又訓誡男童,若有任何不滿,與其作出破壞,不如貢獻社會,「細個唔係乜都做唔到,幫一個半個,雖然你嘅力量好細,但除咗返學去幫人,社會因為你變得更好;不滿只會傷害無辜嘅人,令佢哋好驚,佢哋只同一般打工仔一樣。」
她續說,男童經審訊後定罪,但考慮他精神及心理報告,或易受朋輩影響,其角色為跟隨者,終接納報告建議,判處18個月感化,其間在原校讀書,遵守晚7朝6的宵禁。
另一名13歲印度裔男童犯案時12歲,昨日承認三項刑事毀壞罪。控罪指,他去年2月1日、2日,破壞天水圍置富嘉湖二期內的「優品360」,即推跌店內11包零食、兩支紅酒及5罐曲奇餅,並在同月24日破壞天耀商場內的「優品360」。
水官勸導該男童說:「三次行為好舒暢?出咗啖氣啦係咪?但對店舖嘅人公平咩?如果有人去你屋企搗亂,你覺得點樣?」她強調,即使不滿店舖也不應破壞店舖,又勸男童做事前三思,因為其行為會影響全家人,「你係少數族裔,難得唔止識講中文,又識寫中文,但好多人唔識聽唔識寫,就冇前途。」
案件押後至2月19日判刑,並索取感化報告,水官再次寄語被告在還柙期間好好反省,因為他年紀還小,還有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