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記者 蘇榕蓉)台「經濟部」17日聲稱因應香港國安法通過,將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相關條例,嚴格限制陸資入島,包括陸資持股採逐層認定、新增協議控制與併購投資樣態,以及限制大陸地區「黨政軍所投資之企業」。不過島內業界卻與當局不同調。台灣工業總會理事長王文淵呼籲加大對台灣的投資,以因應下半年慘兮兮的經濟景氣。兩岸學者也指出,嚴格限制陸資入島,阻撓兩岸經貿往來,不利台灣經濟發展。台當局政治決策,絲毫不考慮民生經濟。
台「經濟部投審會」17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將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第4條及第6條,20日公告修正草案後,將有60天的預告期,聽取各界意見和看法,最快第4季就會拍板上路。
嚴格認定持股方式
據中央社報道,「投審會」指出,陸資先前為規避審查,會採用直接或間接方式投資第三地公司,因持股比例被稀釋,在現階段會被視為外資。舉例而言,陸資甲在A公司持股40%,而A再投資B公司,持股達40%,依現行「綜合持股計算法」計算,B公司陸資僅有16%,未達30%,所以不會被認定為陸資,而是外資。
為避免陸資規避審查,這次修法重點在於陸資標準改採逐層認定,針對第3條條文修正後,陸資認定是每一層檢視其持股。只要陸資在任一公司持股比例一旦達到30%,就被視為陸資,因此,上述的A公司將被認定為陸資,而非外資,B公司也會被認定為陸資。
此外,儘管有時陸資對第三地公司並未持股,卻擁有影響力,因此投審會修法,未來將採取「實質控制力」認定,不會只侷限在董事會,若擁有決策權的組織陸籍成員過半,就會認定為陸資。
同時,為因應投資行為多樣化,「投審會」也將修法第4條文,將新增「協議控制」與「併購」納為投資態樣之一,若陸資以協議或其他方式對台灣地區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非上市(櫃)、興櫃公司有控制能力,就不得在台投資;同理,若有併購台灣非上市(櫃)、興櫃公司,一樣不得投資。
暫未視港資為陸資
「投審會」還將修法第6條規定,目前現行條文為,投資人只要是大陸地區軍方或具有軍事目的企業就不得來台投資;如今將該條文擴大到大陸地區「黨政軍所投資之企業」,其申請來台投資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投資。
「經濟部長」王美花日前指出,原本港資被視為外資,在香港國安法上路後,如何看待港資與陸資的差異是重要的議題,目前仍未將兩者畫上等號。
廈門大學港澳台研究中心主任李非教授向大公報表示,台當局修法的目的在於限制陸資進入台灣。這種違背市場經濟規律的做法,也違背了台灣企業的利益,不符合台灣民生的需求。
國民黨孫文學校北院院長林定芃認為,台灣經濟受疫情影響,應鼓勵更多外來資金來台投資,而台當局卻反其道而行之。
林定芃認為,蔡政府的決策完全是從政治出發,根本不考量台灣經濟增長、民生問題。這樣只會扼殺台灣未來發展。
嚴審陸資 台訂新規
1. 陸資持股採逐層認定
投審會指出,陸資先前為規避審查,會採用直接或間接方式投資第三地公司,因持股比例被稀釋,在現階段會被視為外資。例如,陸資甲在A公司持股40%,而A再投資B公司,持股達40%,依現行「綜合持股計算法」計算,B公司陸資僅有16%,未達30%,所以不會被認定為陸資,而是外資。為避免陸資規避審查,這次修法重點在於陸資標準改採逐層認定:只要陸資在任一公司持股比例一旦達到30%,就被視為陸資,因此,上述的A公司將被認定為陸資,而非外資,B公司也會被認定為陸資。
2. 新增「協議控制」與「併購」投資態樣
若陸資以協議或其他方式對台灣地區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非上市(櫃)、興櫃公司有控制能力,就不得在台投資;同理,若有併購台灣非上市(櫃)、興櫃公司,一樣不得投資。
3. 限制大陸「黨政軍所投資之企業」投資
不僅如此,投審會將修法第6條規定,目前現行條文為,投資人只要是大陸地區軍方或具有軍事目的企業就不得來台投資;如今將該條文擴大到大陸地區「黨政軍所投資之企業」,其申請來台投資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投資。
陸企在台遭罰案例
華星光電遭罰15萬元
• 2014年,大陸面板大廠華星光電為了赴台挖角,一度要到台灣設立人力中介公司,遭島內投審會開罰新台幣60萬元(約15萬港元)
法資企業遭罰15萬元
•2014年,法國地中海俱樂部休閒集團要在台投資,因大陸復星集團入股背景,遭罰新台幣60萬元(約15萬港元)
阿里巴巴台灣分公司遭罰3萬元
•2015年,阿里巴巴台灣分公司被台灣認為「隱瞞陸資身份來台」,遭開罰新台幣12萬(約3萬港元),並限其6個月內「撤資」,阿里巴巴對於這一處罰不服,提起「訴願」認為阿里巴巴屬「外資」身份
淘寶台灣分公司遭罰6萬元
•2015年,淘寶台灣分公司被認定「隱瞞陸資身份」,以港資申請赴台,遭罰新台幣24萬(約6萬港元),被限6個月內「停止或撤回投資」
永豐金遭罰15萬元
•2017年,永豐金控旗下的永豐金證香港子公司、永豐金證(亞洲)因為違法接受陸資「龍峰國際」委託下單投資大同,並且涉入大同的經營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限期龍峰6個月出清大同股份並開罰60萬元(約15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