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跨境腐敗法草案二審稿 新增「負有保密義務」規定

  【大公報訊】綜合新華社、中新社報道:2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的反跨境腐敗法草案二次審議稿,進一步豐富完善了立法目的,充實了反跨境腐敗工作的原則。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推動構建公正合理的反腐敗全球治理體系」等,同時明確「反跨境腐敗工作應當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權。」

  草案二審稿對有關機關在反跨境腐敗工作中運用信息化手段作了規定,增加規定「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此外,草案二審稿進一步明確從事跨境經營業務的境內企業應當根據企業規模、業務範圍、風險防控等因素,合理設置廉潔合規管理部門或者人員。

  草案還明確,非經中國有關機關同意,境外機構、組織和個人不得自行或者通過他人在中國境內進行反跨境腐敗調查等執法活動,在中國境內的機構、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境外機構、組織和個人提供證據材料、數據信息和其他相關協助。  今年8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反跨境腐敗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