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打維修圍標


  修改《競爭條例》 將圍標列為刑事罪行

  •針對樓宇大型維修工程,包括前期準備工作和顧問服務

  •涵蓋圍標以外、現行《競爭條例》下界定的嚴重反競爭行為(合謀定價、瓜分市場等)

  •一經定罪,違法者可被判處具阻嚇力刑罰

  ➝建議最高10年監禁及最多罰款1千萬元

  樓宇維修圍標刑事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執法部門可按條例行使法定權力,傳召證人要求提交資料和物料、凍結資產

  •法庭可加重刑罰和沒收犯罪得益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將適用於這類刑事罪行

  ➝執法機關可更有效搜集具高度隱蔽性犯罪活動的證據

  •如圍標活動涉及其他犯罪行為(恐嚇、貪污等),執法機關必定果斷執法,並提出檢控

  建議優化《競爭條例》現行相關民事責任制度

  •包括提高罰款、延長取消出任公司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參與公司管理資格的時限,以增加阻嚇力

  •建議競爭事務委員會只要有合理懷疑出現圍標等嚴重反競爭行為時,有權強制要求相關人士提供資料,以加強競委會的調查能力

  建議採用「刑事及民事雙軌執法模式」打擊圍標活動

  •廉政公署、警務處和競委會將緊密合作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計劃盡快

  ➝提交方案予立法會相關事務委員會討論

  ➝進行持份者諮詢

  ➝務求盡早向立法會正式提交立法草案

  成立跨部門特遣隊

  •成立由保安局局長領導的「聯合特遣隊」,綜合有關部門權力聯合執法,並加強情報收集和交流

  •特遣隊將用好即將訂立的樓宇維修圍標刑事罪行;有關罪行亦會納入為《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指明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