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委會:爭取明年4月通過修例

  【大公報訊】記者易曉彤報道:政府將推行一系列立法措施,包括修訂《競爭條例》,把涉及樓宇維修相關的圍標等嚴重反競爭行為刑事化、優化該條例現有民事制度條文,以及把新設刑事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與《廉政公署條例》,加強執法部門搜證權力及提高阻嚇力。樓宇維修圍標刑事化後,聯合特遣隊便會採取刑事和民事並行的雙軌執法模式,根據案情靈活使用,進一步全面封殺圍標行為。競委會行政總裁畢仲明昨日表示,希望爭取明年4月通過修例。

  新罪行聚焦樓宇維修工程招標

  在現行法例下,圍標行為主要透過《競爭條例》(第619章)下的民事制度處理,而刑事執法則只能針對圍標過程中衍生的其他罪行。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昨日在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措施記者會表示,今次《競爭條例》修訂是針對性地將涉及樓宇維修工程招標的四類嚴重反競爭行為,即圍標、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及限制產量,訂為刑事罪行,追究相關個人及業務實體的刑事責任。

  丘應樺說,新設的刑事罪行會聚焦於樓宇維修工程招標,而非將各行各業的嚴重反競爭行為一律刑事化。擬議規管範圍不只涵蓋工程承建商的招標,亦包括前期委聘顧問等相關籌備安排,以全方位打擊在樓宇維修不同階段出現的合謀行為。

  除了引入新的刑事罪行外,政府亦會優化現行《競爭條例》下的整體打擊和追究反競爭行為的民事制度,加強罰則。丘應樺表示,會透過修例處理競委會過去遇到的舉證困難,提升競委會的執法效能,更容易向違法者追究責任。相關改革並不只限於樓宇維修工程。

  政府亦建議,將新設刑事罪行納入現時《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廉政公署條例》,加強執法部門搜證權力及提高阻嚇力。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將新設刑事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指明罪行內,令執法機關可以動用四項獨有權力,包括提交資料令、提交物料令、加重判刑和沒收令,重點打擊圍標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