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港鐵打卡莫違規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現在幾乎人人都有手機,影相、拍片、打卡、開Live已經變成日常社交習慣。不少旅客到港,會在港鐵車廂、月台的站名牌拍攝留念,但千萬別誤以為公共場所可以隨意拍攝。事實上,在香港鐵路範圍內拍照,同時受《香港鐵路附例》、私隱條例及刑事法例規管,商業拍攝與個人自拍的法律界線截然不同,違規可招致罰款甚至負上刑責。
根據《香港鐵路附例》第28H條,個人非商業、不滋擾他人的手機自拍,一般不被禁止;但如果未獲港鐵書面同意,在鐵路處所內使用攝錄器材進行訪問、拍片、商業拍攝,即屬違反附例,港鐵職員可制止,違者可被檢控,最高罰款5,000元。該條文的核心區分點,不在於是否拿相機,而在拍攝目的及是否影響營運及騷擾其他乘客。
即使是個人拍攝留念,亦須留意法律風險。首先,拍攝時不可滋擾、阻礙其他乘客。若使用自拍桿、腳架,在月台阻塞通道、聚集人群,引致秩序混亂,便可能觸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被控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最高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開閃光燈拍攝,可能影響列車司機視線,危害鐵路運作安全,港鐵職員有權即時要求停止拍攝。
另外,涉及私隱與窺淫等刑事法律。港鐵屬半公眾地方,刻意偷拍他人私密部位(如裙底偷拍等),屬窺淫罪,根據《刑事罪行(修訂)條例》,最高可判監5年。就算只是普通拍攝,若刻意聚焦某乘客,持續追拍,對他人造成騷擾,亦可能觸犯滋擾相關條文。
如在港鐵見到有俊男美女,穿着優雅得體,本想拍攝放上朋友圈分享,稱讚其衣着品味,既沒影裙底,更沒影胸口,只是影其全身樣貌,可以嗎?
本港沒有「肖像權」概念,法例不禁止在公眾地方拍攝他人。然而拍攝的內容若屬於可識別到某人身份的個人資料,例如樣貌、車牌等,而且未經對方同意就上網公開分享,則可能構成違法使用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當事人可提出民事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