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仲裁知識你要知
仲裁是什麼?仲裁是法庭訴訟以外之另一種排解糾紛的方法,並由《仲裁條例》(香港法例第609章)所規管。進行仲裁之前,牽涉入爭議的人士(或公司)必須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這一協議往往是在爭議產生之前就達成了,而且是包含在商務合同中的某一個條款。在簽署載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時,當事人便已同意將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一位或數位獨立人士(即仲裁員)來審理,而不是交給法院審理。仲裁是一種法律程序,其結果是由一位或數位仲裁員作出裁決書。仲裁裁決書是終局並對所有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裁決只在極例外的情況下方可提出反對。
仲裁的類型:仲裁共有兩類,即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第一種是機構仲裁:機構仲裁由仲裁機構管理。通常,仲裁程序按當事人選擇的、由選定的機構制定的仲裁規則進行。這些規則規定了程序的特點,涵蓋由提交仲裁通知直至作出裁決的整個過程。另一種是臨時仲裁:臨時仲裁完全由仲裁員和當事人安排。當事人自己必須在仲裁庭的管理下設想和推進仲裁程序。當事人可選用現成的仲裁規則,或針對特定案件自己定制一套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