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階段上市機制競爭力檢討重點建議
須予公布的交易
用以評估交易對發行人的影響的百分比率
現行規定
•盈利比率、資產比率、收益比率及代價比率,分別將相關資產的盈利/資產總值/收益以及交易代價,與上市發行人的盈利/資產總值/收益及市值作比較
•如一項或以上百分比率超過適用門檻,交易將歸入相應類別
主要建議
•刪除最常出現異常結果的盈利比率
•允許上市發行人計算代價比率時,將交易代價與其市值或資產淨值兩者中較高者作比較
交易分類及界定重要性的門檻
現行規定
•須予披露的交易(5%≤適用規模測試<25%)須刊發公告
•主要交易(適用規模測試≥25%,但<75%(出售事項)或<100%(收購事項))須遵守公告、通函規定及獲得股東批准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及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須遵守公告、通函及股東批准規定;與主要交易的規定相比,主要差異在於通函中的財務資料範圍
主要建議
•須予披露的交易(5%≤適用規模測試<50%)須遵守加強的公告披露規定
•主要交易(適用規模測試≥50%)須遵守公告、通函規定及獲得股東批准
•刪除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及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的交易分類
關連交易
「關連附屬公司」的定義
現行規定
•發行人層面的任何關連人士可在該附屬公司的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的表決權≥10%
主要建議
•發行人層面的任何關連人士可在該附屬公司的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的表決權≥30%
分拆上市
分拆上市的監管流程
現行規定
•所有分拆上市均須事先獲聯交所批准方可進行
主要建議
•符合條件的合資格上市發行人可自行評估是否合規,毋須事先獲得聯交所批准
保證權利
現行規定
•須提供現有股東能獲得分拆公司股份的保證權利
主要建議
•刪除此規定
上市後分拆上市暫止期
現行規定
•如母公司上市未滿3年,其分拆上市的申請一般不予考慮
主要建議
•母公司上市後不得提出分拆上市申請的暫止期,由首次上市後3年縮短至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