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競爭力/上市機制研優化 掛牌一年准分拆 證券界:披露交易門檻看齊A股 助省合規成本
港交所昨日刊發《上市機制競爭力檢討(第二階段)》諮詢文件,針對多個範疇提出不同建議,其中就分拆業務上市,由母公司上市未滿3年不獲考慮,縮短至1年;並刪除現有股東獲得分拆公司股份的保證權利。此外,建議提高至在附屬公司股東大會上的表決權「大於或等於30%」。證券界人士認為,諮詢文件建議調整主要交易門檻,與內地A股規例看齊,可減少A+H股公司的合規成本;同時使企業更好利用上市平台重組業務以促進業務增長。今次諮詢期將於11月30日結束。\大公報記者 劉鑛豪
港交所近年面向香港上市規則作出多項改革,最新面向「須予公布的交易」、「分拆上市」、「關連交易」等市場改革刊發諮詢文件。首先是「須予公布的交易」方面,就用以評估交易對發行人的影響的百分比率,在現時規定下,盈利比率、資產比率、收益比率及代價比率,分別將相關資產的盈利/資產總值/收益/交易代價,與上市發行人的盈利/資產總值/收益/市值作比較。文件建議,刪除最常出現異常結果的盈利比率;允許上市發行人計算代價比率時,將交易代價與市值或資產淨值兩者中較高者作比較。是次諮詢期將於11月底結束。
港交所展開諮詢 11月底結束
另外,文件建議須予披露交易門檻由25%提高至「低於50%」,才需要遵守經加強的公告披露規定,以代替通函及股東批准規定。主要交易(等於或大於50%)則須遵守公告、通函規定及獲得股東批准。文件建議刪除「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及「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的交易分類。香港證券及期貨專業總會理事侯思明認為,今次建議的須予披露交易門檻提高至50%,與內地A股規例看齊,可以減少A+H股公司的合規成本。
文件同時建議,上市發行人在日常業務中進行而構成主要交易的資產收購或租賃,毋須發布通函及獲得股東批准。為確保投資者及時獲得信息以評估交易,所有須予公布交易的公告,均須披露包括重大交易條款、目標公司的主要財務資料以及有關交易影響的說明在內的信息。
「分拆上市」方面,港交所指出,現時母公司分拆上市均須事先獲港交所批准方可進行,而今次建議符合條件的合資格上市發行人可自行評估是否合規,毋須事先獲得港交所批准;而有關條件包括市值大於或等於100億港元,且收益大於或等於10億港元;餘下業務的收益及總資產在發行人集團的收益及總資產的佔比大於50%,以及須符合《第15項應用指引》的規定,即核心原則是分拆上市不應導致一項業務同時支持兩個上市公司,以防止形成殼股的情況。
維持及時披露 保障投資者
現時母公司上市未滿3年,分拆上市申請一般不予考慮,但文件建議把期限由首次上市後3年縮短至1年。另外,在分拆時,現時須提供現有股東能獲得分拆公司股份的保證權利,惟建議刪除此項規定。侯思明表示,港交所今次分拆上市建議,便利上市公司通過分拆業務,體現資產價值。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伍潔鏇稱,改革旨在讓發行人進行公司交易時擁有更大靈活性及確定性,在時間及成本方面提升效率,同時透過及時、高質量的信息披露,及有效的董事會問責機制,維持投資者保障。香港上市公司商會表示,規則修訂建議的目標,讓上市公司在進行企業交易時享有更大靈活性及效率;有助於營造更高效的環境,使上市公司能更好地利用上市平台重組業務以促進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