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不可強迫買賣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旅遊業是香港傳統四大支柱產業之一,亦是世界各地認識香港的窗口,關係城市國際形象。旅遊從業員的操守,至關重要,近日便有行為不當的旅行社及導遊被當局撤銷牌照。
來港遊客如遭遇導遊、商店威逼、恐嚇、限制離場、扣人扣證、拒絕繼續行程等手段逼迫消費購物,屬於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分別觸及《旅遊業條例》與《商品說明條例》中相應刑事、民事及行業監管等多重法律後果。根據《旅遊業條例》,所有持牌導遊、領隊和旅行社及於「入境旅行團註冊商店行政計劃」下的註冊商店,必須遵從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施加於其牌照的持牌條件、及由旅監局發出之指引、指令及行為守則。
例如,持牌導遊、領隊履行職務時不可沒收、扣押或恐嚇沒收、扣押旅行團參與者的旅遊證件;不得在任何時間、以任何形式因旅行團的參與者,中途離團而向其索取或徵收費用;須衣着專業得體等等。該條例自2022年新規管制度生效後,明確將威逼購物定為刑事罪行。一旦定罪,導遊、領隊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1年;旅行社最高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同時,旅監局可作出紀律處分,包括暫停、撤銷旅行社及導遊牌照、取消涉事註冊商店的認可資格。
如商店職員對遊客威逼購物,則可能觸犯《商品說明條例》13F的「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最高可判監5年及罰款50萬元。該行為指通過騷擾、威逼或施加不當影響,向消費者情緒施壓(即使沒有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亦然),令遊客在失去自由選擇而作出交易。該條例由香港海關負責執法調查。如遇不當行為,可向旅監局、海關、消委會投訴,若情況危急可直接報警跟進。
目前,入境團遊客在指定註冊商店購物,享有冷靜退貨機制,若符合條件可申請退款,減少損失。在威逼、不當影響下簽訂的買賣交易,遊客有權要求撤銷合約及退款。維護香港好客誠信的優質旅遊城市形象,人人有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