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手機外放聲音受監管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隨着資訊傳播流動化,日常使用手機的習慣亦隨之變化,例如手機恍如「對講機」,大聲外放視頻及對話,令公共空間的其他使用者受滋擾。其實,這並非個人缺乏公德的小事,行為人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在港鐵範圍內,依據《香港鐵路附例》第26A條規定,未經港鐵書面許可,任何人不得在月台、車廂、站內通道等,使用收音機、手機等設備外放發聲滋擾他人。手機被歸入「可產生噪音的同類器材」,違規最高定額罰款2,000元,港鐵職員、稽查可當場發出罰款告票。如果當事人拒絕關閉音量、持續滋擾其他乘客,還可能觸犯附例第25條,任何人不得在列車上或在鐵路處所任何部分作出對其他乘客造成滋擾或煩擾的行為,最高罰款提升至5,000元;若發生爭執爆粗,即觸犯第28H(1)(a)條「粗言穢語」罪,任何人在鐵路處所上不得使用任何威脅性、粗穢、淫褻或使人反感的言語,或鬧事、行為不檢、行為不雅或作出使人反感的行為,最高可被判罰5,000元。例如,曾有男子把口中的朱古力液體吐向鐵路職員身上,被控違反附例「在鐵路處所範圍內作出令人反感的行為」罪,最後被判罰款3,500元。附例第28H(1)(e)條,亦訂明任何人不得在未獲港鐵公司書面同意下,使用任何錄音、錄影或拍攝器材進行訪問、拍錄或製作影片,違例者最高可被處罰5,000元。換言之,港鐵範圍內也不可隨便攝錄。

  專營巴士雖無直接定額罰單條款,但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乘客不得在車廂內使用吵鬧器具滋擾他人,司機有權勸阻。若外放噪音分散司機注意力、影響行車安全,可以「妨礙司機履職」定罪,最高罰款5,000元並判處六個月監禁。

  倘若播放帶有不雅、色情視頻,依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在公共交通工具公開展示不雅物品,首次定罪最高罰款40萬元、監禁一年;若有未成年人在現場並看到畫面,最高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