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人行/法律博士=法學士?\夏有風
在香港,每當大學的新學年開始,法學院就會出現一個「怪」現象:法學士(簡稱LLB)和法律博士(簡稱JD)坐在同一間教室裏聽課。到了學期末,他們還會考同一份試卷。為什麼學士和博士會成為同班同學?
首先要說明的是,法律博士並非真正的博士。根據各大學的招生介紹,這個學位雖然號稱「博士」,但不等同於法學博士學位。介紹中亦提到,法律博士屬於碩士學位課程,所以學生畢業後不能使用「博士」頭銜。
事實上,法律博士和法學士同屬法律專業的第一級學位,是取得法律執業資格的基礎學位。律師所對這兩種學位的畢業生一視同仁,都視為法律新人,給予同等的職稱和薪酬。因此,從就業的角度來看:法律博士=法學士。
既然兩種學位的級別相等,為什麼還要有法學士和法律博士之分?這是因為兩者源自不同的教育體系。法學士源於英國,而法律博士來自美國。在英格蘭的大學,法學是三年制的本科課程,畢業後授予法學士學位。在美國的大學,法學屬於研究生課程。學生須先獲得其他學科的文學士或理學士學位,然後才能入讀法學院,畢業後授予法律博士學位。也就是說,在美國取得法律學位需要四年本科加三年法學,總共需要七年。
其實,美國的法律教育在早期和英格蘭一樣,也是本科課程。法學士在美國有一百五十多年的歷史,而法律博士至今有一百二十多年的歷史。一八二○年,哈佛法學院頒發了美國第一個法學士學位。此後,法學士成為廣受認可的法律專業第一級學位。
在十九世紀八十年代,美國律師協會中有些人提議,入讀法學院的學生應先取得其他學科的本科學位。支持這個論點的多半為法學院教授,反對的人則大多是律師。雙方各持己見,爭論不休。雖然協會內部沒有達成共識,但哈佛法學院在一八九六年開了先例,要求入學者須擁有其他學科的本科學位。不過,哈佛仍然授予畢業生法學士學位,而非法律博士學位。
改變遊戲規則的是芝加哥大學法學院。該學院成立於一九○二年,是第一所頒發法律博士學位的美國大學。或許是為了與老牌名校一爭高下,它在創立之初便決定,凡入學前已取得文學士或理學士學位的學生,在法學院畢業時可獲頒法律博士學位。學院還招收了一些來自其他法學院的轉校生,他們在一九○三年成為第一批法律博士。由於芝加哥法學院這一招打響了名聲,於是不少院校紛紛跟隨效法。到了一九二五年,超過八成的法學院既頒發法學士學位,也授予法律博士學位。
雖然學位的名稱不同,但兩者在課程內容上大同小異。讓人困惑的是,各校採用不同的標準來授予學位,例如,有的院校將法學士作為第一學位,而將法律博士作為第二學位;有的學院則以成績為準,成績優異的頒發法律博士,其餘的授予法學士。這種各行其是的做法擾亂了就業市場,進而影響了畢業生的出路。因此,在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初,部分院校停止授予法律博士學位。
在法律博士的定位懸而未決之際,關於法學院入學門檻的爭議也未平息。雖然有些法學院要求入學者必須先擁有文學士或理學士學位,但這種院校屬於少數。到了上世紀二十年代,越來越多的律師主張法學應屬於碩士研究生課程。不過,也有不少人認為這會增加入行的難度,不利於法律人才多元化。一九三七年,美國律師協會一錘定音,規定法學院學生須先完成本科課程,再修滿三年法學院課程。
在同一時期,美國律師協會中有人倡議法學院的學生須為美國公民,入學前須通過品格審查,須提交招生委員會認可的教師、牧師或律師出具的品行證明書等等。這些條件顯然抬高了入行的門檻。
倡議者聲稱,這是為了確保法律界的素質。然而,有學者指出,層層關卡背後隱藏着更深層的動機──這些苛刻的條件企圖把法律教育作為一種篩選工具,以阻止某些地區的第二代移民、有色人種,以及非基督徒進入法律行業。
法律學制的爭論到一九六四年終於塵埃落定。此時,「四年本科加三年法學院」的法律教育制度已成為常態。用長達七年的苦讀來換取一張博士文憑似乎順理成章。於是,美國律師協會在一九六四年建議法學院統一頒發法律博士學位,以消除兩種學位帶來的混淆。到了一九七九年,美國法學院已全面採用法律博士學位,法學士學位從此退出歷史舞台。
相比之下,法律博士在香港算是一個新事物,發展歷程遠不如美國那般漫長和曲折。自一九六九年香港首所法學院在香港大學(港大)成立以來,法律界一直參照英格蘭的學制,以法學士作為法律專業的第一級學位。二○○四年,香港城市大學(城大)打破了香港三十五年的傳統,創立了法律博士學位課程。香港中文大學於二○○六年緊隨其後,而港大於二○○九年開辦了法律博士學位課程。不過,香港並未完全照搬美國的三年制,而是將法律博士課程壓縮為兩年。
對香港法律界來說,法律博士是法律專業的第一個學位,但對於報讀的學生而言,這是他們的第二個學位。相比四年制的法學士,法律博士生需花六年才能取得同等的法律專業入場券,因此他們需要投入更多的時間和資金成本。
為什麼在香港會出現法學士和法律博士雙軌並行的制度?這是因為在二十一世紀初,由於中國的經濟快速增長,大量的外資通過香港湧入內地。外商投資業務帶動了市場對法律服務的需求,尤其需要既了解中國國情,又熟悉普通法的人才。因此,香港特區政府力促本地大學加快步伐培養法律人才,以填補這個缺口。增設法律博士課程,既可以滿足市場需求,也有助於法律人才多元化。
其實,在城大開辦法律博士課程之前,香港已在探索和開闢培養法律人才多元化的道路。早在九十年代末,港大和城大便推出法學結合政治學、會計及工商管理的雙學士學位課程。近年,法學雙學位的陣容更是不斷擴充。它們與法律博士課程相比,在學制上少一年,但法律課程基本相同,也屬於法律專業的第一級學位。
法學士、法律博士,以及雙學位法學士三軌並行的情況,是法律教育順應時代發展的結果。法律本就滲透社會運作的各個層面和領域。大學開設多元的法律課程,既是回應社會對跨領域法律人才的需求,也為畢業生開拓了更寬廣的發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