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限用不可降解即棄塑料製品 新規非「一刀切」管控 冀法治化倒逼行業綠色轉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8月15日起施行。我國將依法對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製品實施禁止和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管控措施,以法治手段遏制白色污染,推動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落地。
新規鼓勵餐飲、商超、快遞等行業主動選用紙質製品、可降解餐盒、循環布袋等綠色替代品,推動替代產品產業發展。專家認為,此次新規約束對象主要限定為市場經營主體,普通居民在家庭日常生活中的自用行為並不在處罰範圍之內,並非片面限塑的「一刀切」式管控,而是通過法治化、體系化的制度設計倒逼相關行業完成綠色轉型升級。\大公報記者 任芳頡北京報道
《生態環境法典》是繼民法典之後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標誌着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進入法典化時代。該法典專設「綠色低碳發展」編,14次明確提及「塑料」相關管控要求,構建了塑料製品從生產、流通、消費到回收處置的全鏈條監管體系。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家依法禁止和限制生產、銷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鼓勵、引導減少使用和積極回收一次性塑料製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且無害的替代產品。
企業違規 最高可罰10萬
記者了解到,本次監管覆蓋生產企業、商貿門店、餐飲外賣、快遞物流等多個經營主體。在生產銷售環節,未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生產、銷售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者可吊銷經營許可證。
在使用環節,企事業單位違規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製品將被處以1萬元至10萬元(人民幣,下同)罰款;個體工商戶等其他經營者違規將被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並由商務、郵政等多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
加速綠色替代產品規模化應用
全國工商聯國際合作委員會委員陳九霖認為,此次新規並非片面限塑的「一刀切」式管控,而是通過法治化、體系化的制度設計,精準規範塑料產業全鏈條發展,以剛性約束倒逼相關行業完成綠色轉型升級。新規通過清晰的分級處罰標準和細化的監管場景,壓實各類市場主體環保主體責任,推動餐飲、商超、物流等重點領域主動淘汰高污染、難降解的傳統塑料包裝,加速紙質耗材、可降解餐盒、循環包裝等綠色替代產品的規模化應用與市場普及。
「塑料污染治理是一項涉及面廣、鏈條長的系統工程,既需要監管部門持續強化執法力度、形成有效約束,也離不開社會公眾的廣泛認同與主動踐行。」陳九霖指出,此次立法將約束對象主要限定為市場經營主體,普通居民在家庭日常生活中的自用行為並不在處罰範圍之內。家中已有塑料袋可繼續使用,生鮮保鮮袋、醫療包裝等剛需品類不在禁令內。常見被禁品類包括:厚度小於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袋、一次性發泡餐具,以及不可降解的塑料餐盒、碗盤、刀叉勺、吸管、攪拌棒等。商家需改用紙袋、竹木餐具或合規全生物降解製品。
陳九霖認為,這絕不意味着公眾可以袖手旁觀,恰恰相反,每一位市民都可以從身邊的細微之處踐行綠色生活─外出採購時隨身攜帶環保布袋,網絡訂餐時主動選擇「無需一次性餐具」,快遞拆封後將包裝物分類投放回收,這些看似微小的個體行動匯聚起來,便能形成推動社會減塑的磅礴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