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局:自營交易業務無免稅

  圖:香港實施稅務優惠,多家基金公司正部署落戶香港或擴充在港業務。
  圖:香港實施稅務優惠,多家基金公司正部署落戶香港或擴充在港業務。

  【大公報訊】特區政府於6月向立法會提交《2026年稅務(修訂)(關於基金、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附帶權益的優惠稅制)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對於有報道指政府有意將優惠延伸至「自營交易業務」,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回應,現階段無計劃進一步擴大適用範圍。多家基金經理公司已表態,考慮到草案的稅務優惠,正部署落戶香港或擴充在港業務。

  為提升香港在資產及財富管理領域的全球競爭力,特區政府近年先後推出多項稅務安排,包括在2019年推出統一基金免稅制度,2021年推出附帶權益稅務寬減制度,2023年推出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家控工具)稅務寬減制度;以及在今年6月份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最快在2025/26課稅年度起生效。

  今次《條例草案》提出的優惠稅制,適用於《稅務條例》定義下「基金」所分發的具資格附帶權益,惟日前有報道指出,特區政府有意擴大優惠措施的適用範圍,涵蓋「自營交易業務」,即運用自有資金,為本身買賣或持有資產,賺取收益的業務,藉此吸引Jane Street、城堡證券等國際級投資公司落戶香港。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回應稱,具資格附帶權益是指基金經理公司或合資格僱員,通過為基金在香港提供投資管理服務所賺取與基金投資表現掛鈎的回報。具資格附帶權益必須根據與基金運作或投資管理服務有關協議所釐定,基金經理或合資格僱員有權按照基金投資表現,獲得分發且不屬酌情派發的回報。

  不符合「基金」定義

  然而,根據《稅務條例》,為一般商業或工業目的而經營的業務實體並不符合「基金」定義,所以「自營交易業務」並不符合相關定義,其分發酬金亦不符合《條例草案》中建議的免稅資格。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本地及外地的多家基金經理公司表示,考慮到《條例草案》中建議的稅務優惠,計劃落戶香港或擴充在港業務。因此,優化措施有機會吸引到更多環球資金在香港管理,更多基金在香港成立和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