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營交易不符免稅資格
英國《金融時報》早前引述消息人士報道,香港正考慮擴大資產管理稅務改革的適用範圍,把自營交易公司納入其中,對基金經理因績效費所繳納的稅款提供豁免。特區政府財庫局回應傳媒查詢指,自營交易業務績效酬金不符免稅資格。
財庫局昨日表示,有關《2026年稅務(修訂)(關於基金、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附帶權益的優惠稅制)條例草案》內,與附帶權益優惠稅制相關部分,以自有資金、為其本身買賣或持有資產賺取收益的業務(自營交易業務),並不符合相關「基金」定義,其分發的酬金亦因而不符合《條例草案》中建議的免稅資格。
優惠稅制適用於符合《稅務條例》相關定義的「基金」所分發的具資格附帶權益。根據現行《稅務條例》中的相關定義,「基金」一般須滿足「參與者對所涉財產的管理並無日常控制」的規定,而為一般商業或工業目的而經營的業務實體並不符合「基金」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