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案 11人獲批上訴終院證明書
【大公報訊】記者陳劍報道:「35+顛覆政權案」,45名罪成被告被判處4年2個月至10年監禁,12名罪成被告提出上訴,律政司另上訴劉偉聰罪脫。上訴庭今年2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其中11名被告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上訴庭昨早(10日)頒布決定,批出全部有關證明書申請。
根據判詞,上訴庭根據有關條例,提出就5個法律問題給予證明。
判詞提出,按照《國安法》第22條的正確詮釋,何謂「其他非法手段」。而「其他非法手段」是否限於刑事行為;「同類詮釋規則」又是否適用,即「其他非法手段」一詞只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
判詞又指,有關判案書內界定的「謀劃」,是否構成《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非法手段;而「連串行為」又是否條文所指的被禁行為。
判詞亦提出,不干預原則於本案是否適用。若一名被告為該謀劃及該連串行為目的,而意圖觸發《基本法》第50至52條所訂機制與帶來的後果,他是否懷有特定的顛覆意圖。
11名申請證明書的被告早上有出庭,分別為楊雪盈、黃碧雲、鄒家成、余慧明、何桂藍、林卓廷、吳政亨、鄭達鴻、何啟明、陳志全、梁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