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熱話/電車司機不獲法援棄上訴 即時入獄
【大公報訊】記者歐嘉浩、馮錫雄報道:一名電車司機前年在西環撞倒抱着3歲外孫女的六旬翁,女童被捲車底身亡,司機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判監4周,他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昨日(5日)在高等法院透露因不獲批法援、財力不足,決定放棄,須即時服刑。
事件引起網上熱議,案情披露有人衝紅燈橫過馬路,電車司機只有1秒時間決定煞車與否。大律師容海恩形容事件不幸,相關控罪針對司機的駕駛行為,行人行為僅屬判罪因素。資深機械工程師與交通意外重組專家盧覺強分析,碰撞實為「避無可避」,司機不應被視為過失方。
上訴人李要東(51歲,電車司機),被控於2024年8月15日,在西環德輔道西東行近堅尼地城泳池外的行人過路處,不小心駕駛一輛電車。案情指出,當日早上約10時40分,66歲外公一手抱着3歲外孫女,另一手牽着6歲外孫女,與外傭同行,4人衝紅燈橫過馬路時被電車撞上,3歲女童被捲車底身亡,其餘3人擦傷。資料顯示,涉事司機李要東曾當選最佳車長,意外時已入職4年9個月,沒有不良駕駛紀錄。
只有0.9秒作反應 碰撞難避
李要東昨日無律師代表,自行陳詞時透露不獲批法援,自己財力不足、學歷低,決定不再提上訴。暫委法官王詩麗表示,可給予時間讓李存入理據,強調法庭需見上訴人對裁決心悅誠服,不想被告因無錢而放棄上訴。李回應,認為自己「有些責任」,確認放棄上訴。王官遂駁回其上訴申請,下令即時服刑。
原審時,暫委裁判官鍾穎詩指出,本案獨特之處在於被告駕駛電車,無法扭軚迴避,碰撞「無可避免」,屬重要減刑因素。專家證人交通意外重組專家黃暉以閉路電視片段分析,當時行人過路燈號為紅燈,指電車碰撞前時速16公里,由外公踏上黃線到捱撞僅相隔1.1秒,一般人面對危險的反應時間為0.9秒,認為碰撞實為「無可避免」。
專家籲電車公司重聘司機
香港都會大學李嘉誠專業進修學院交通意外重組課程講師盧覺強接受《大公報》訪問時指出,庭上證據只有車速和時間,並無具體距離,但電車不同於汽車可扭方向盤躲避,只能煞車,面對時速16公里僅有1.1秒的反應到操作時間,根本無法完成煞車,形容司機「無辜」。他認為,事故既屬「避無可避」,司機不應被視為過失方,公司可考慮重新聘用。盧覺強同時建議,電車現有固定罩雖可防止成人捲入,但離地面太高,小孩仍會被捲入,應在前面加裝小輪降低距離,為年幼者提供安全保障。
執業大律師容海恩接受《大公報》查詢時形容事件不幸。她指出,相關控罪針對司機的駕駛行為,行人違規過路僅是法庭判罪時考慮的因素,並非絕對免責理由。她解釋,司機在駕駛過程中須時刻保持警覺,即使行人違規,司機仍有責任採取合理措施避免碰撞,惟本案中電車只有約1.1秒反應時間且無法扭軚迴避,客觀上難以避免意外,法庭在量刑時已將此納入考慮。她認為,若行人能遵守交通規則過馬路,此類悲劇本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