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辯析/南海仲裁案裁決的多重法律謬誤\梁美芬
近日,菲律賓對2016年的「南海仲裁案裁決」又進行炒作,試圖將該違法裁決塑造成國際法的重要依據。從國際法基本原則、程序正義及司法權限而言,該裁決自始便存在根本的法律缺陷。中國政府自仲裁程序啟動之初已明確表明「不接受、不參與、不承認」的立場,指出案件本質涉及領土主權及海洋劃界,超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強制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範圍,因此仲裁庭根本不具備合法管轄權,其裁決依法不具有任何法律約束力。近年來,部分國家將南海仲裁案作為對華施壓的重要工具,不斷以所謂「基於規則的國際秩序」為藉口進行政治操作。然而,真正的國際法並非基於政治目的,而是建立於《聯合國憲章》確立的主權平等、和平解決爭端及國家同意等基本原則。任何違反上述原則的司法程序,即使冠以國際仲裁之名,也不能因此取得合法性。
仲裁庭沒有合法管轄權
首先,仲裁庭自始沒有合法管轄權,是整個裁決最根本的法律缺陷。國際司法制度始終奉行「國家同意原則」(Principle of State Consent),國際仲裁庭的管轄權必須來自各主權國家的授權,而非仲裁機構自行取得。中菲雙方早已透過雙邊文件以及《南海各方行為宣言》(DOC),明確承諾由直接當事國透過友好談判協商和平解決有關爭議。菲律賓其後違反承諾,單方面提出仲裁,完全偏離雙方共同確認的爭端解決機制,中方一直強烈反對。
更重要的是,中國早於2006年已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正式作出排除性聲明,依法將海洋劃界、歷史性海灣、軍事活動等爭議排除於強制仲裁程序之外。該聲明完全符合《公約》規定,具有完整法律效力。然而,仲裁庭卻透過重新界定案件性質,將本質上涉及領土主權及海洋劃界的爭議包裝成《公約》的解釋與適用問題,藉此主張自身具有管轄權,實際上構成典型的「越權行使司法權」(Ultra Vires)。此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81條及第283條亦規定,當締約國已同意透過其他和平方式解決爭端時,強制仲裁程序並非當然適用。中菲早已建立雙邊協商機制,並共同簽署《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仲裁庭無視有關法律安排,逕自行使管轄權,既違反《公約》本身規定,也違背國際法長期奉行的誠信原則。司法權既然缺乏合法基礎,其後所有程序及裁決自然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所謂裁決自始即屬無效。
其次,仲裁庭在審理上的法律推理同樣存在重大瑕疵。其中最具爭議者,莫過於對南沙群島地物法律地位的認定。仲裁庭並未從群島整體歷史、自然條件、淡水資源、人類居住及經濟生活等因素作全面分析,而是採取高度機械化及片面化的解釋方式,將包括太平島在內的多個地物認定為「岩礁」,否定其享有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權利。此種解釋方式未能完整反映《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有關島嶼制度的立法原意,亦忽略國際司法實踐中對類似島礁長期存在的不同認定標準,導致裁決在法律論證上嚴重脫離事實。
第三,仲裁庭對中國提出的多項抗辯及法律意見沒有全面回應。部分核心法律問題甚至僅以極少篇幅帶過,完全欠缺理性及公信力。在國際司法實踐中,「未有說明理由」(Failure to State Reasons)一直被視為影響裁判合法性的重要缺陷。司法裁判之所以具有公信力,不僅在於最終結論,更在於充分及嚴謹的法律論證及程序。「南海仲裁案裁決」管轄權以至爭議事實與仲裁程序,帶有高度政治目的。無法符合國際法及一個合法仲裁的基本要素,實屬無效。
第四,一個不合法的仲裁裁決所謂「終局性」,並不能掩蓋其本身的非法性。有觀點認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效力,因此各方均應遵守。然而,國際法上的「既判力」(Res Judicata)保護的是依法成立並具有合法管轄權的司法裁判,而不是任何形式上的裁決文件。如果仲裁庭自始沒有合法管轄權,其裁決便缺乏法律上的存在基礎,自然不能適用既判力原則。否則,只要任何國際司法機構自行擴張權限,破壞國家同意原則,勢必動搖整個國際司法制度的合法性。因此,中國主張裁決非法無效,實乃維護國際司法制度應有的法治底線。
第五,個別國家及國際機構援引該裁決,亦不能改變裁決違反國際法律的本質。《國際法院規約》第59條明確規定,國際法院判決僅對當事方及個案具有約束力,國際法並不存在普通法制度中的「遵循先例」原則。因此,即使個別國際機構或國家在後續文件中提及南海仲裁案,並不能因此使不合法的裁決變成合法。事實上,近年一些援引南海仲裁案的言論,大多集中於海洋環境保護或航行自由等一般性議題,並非全面承認裁決的合法性。任何出於政治目的的援引,都無法否定仲裁庭欠缺管轄權這一根本缺陷,更不能將一份自始存在法律瑕疵的裁決,轉化為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國際法規則。更值得深思的是,南海仲裁案所反映的,早已超越一宗普通海洋法案件的範疇,而折射出當前國際法治秩序面臨的新挑戰。
真正的國際法,不應由少數國家壟斷解釋權,更不能以政治立場凌駕法律原則。國際規則的生命力,在於各國共同遵守《聯合國憲章》,堅持主權平等、不干涉內政、和平解決爭端及誠信履約的基本原則,而並非以雙重標準選擇性適用國際法。
當前全球海洋治理邁向新的發展階段。《國家管轄範圍以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樣性協定》(BBNJ協定)的簽署,以及海洋環境保護、綠色航運、深海資源開發等新議題快速發展,均要求國際社會建立更加平等、包容的全球海洋治理體系,而不是透過政治操弄加劇對立。
友好協商妥善處理分歧
南海作為全球最繁忙的海上運輸通道之一,每年承載全球大量貨物及能源運輸,其和平穩定不僅關乎域內國家利益,更直接影響全球供應鏈安全及世界經濟發展。任何域外勢力借南海議題製造緊張局勢、推動軍事對抗,都只會增加誤判風險,損害地區和平與全球共同利益。
中國始終堅持按照國際法及《聯合國憲章》宗旨,主張由直接當事國透過談判協商和平解決有關爭議,積極推動《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全面有效落實,並持續與東盟國家推進「南海行為準則」磋商,充分體現透過對話增進互信、透過合作管控分歧的負責任大國擔當。事實證明,近年南海局勢總體保持穩定,中國與周邊國家在海洋科研、漁業合作、海上搜救、環境保護等領域持續深化合作,說明和平協商始終是處理南海問題最切實可行、最符合各方共同利益的道路。
面向未來,國際社會應共同維護以《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堅持真正的多邊主義,反對將國際法工具化、政治化及武器化,尊重各國依法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共同推動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海洋治理體系。所謂南海仲裁案裁決,由於仲裁庭自始沒有合法管轄權,法律論證及程序均存在重大缺陷,因此裁決依法自始無效,不具有任何法律約束力。某些國家不斷拿出違反國際法原則及程序的仲裁來在南海挑起事端,實乃對南海和平造成威脅。
《聯合國憲章》確立的主權平等、和平共處、依法裁判及和平解決爭端等基本原則。只有回歸國際法的本源精神,尊重歷史事實,堅持透過直接當事國平等對話、友好協商妥善處理分歧,才能共同維護南海地區長治久安,推動構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國際海洋秩序,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促進世界持久和平與共同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立法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