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論風生/大灣區建設法治保障的「形與實」\張佳浩

  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的重大國家戰略,其最鮮明的實踐特徵源自「一國兩制三法域」下三種法律制度、三個關稅區、三種貨幣並存的獨特格局。粵港澳大灣區要實現人員、物資、資金、信息、技術等市場要素的高效便捷流動,關鍵是以一體化建設為總牽引。法治具有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成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不容忽視的一環。

  法治表現為社會各主體對已有規則的默認遵從,其功能是解決陌生社會下的信任危機,建構良好社會秩序。但在粵港澳大灣區的「三種法律制度」背景下,強求千篇一律的「規則」無異於「決斷之治」。粵港澳大灣區的法治保障勢必要求在實踐中,探索出不同於紐約、舊金山等國際灣區與長三角一體化等國內區域協同發展戰略的跨法域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模式,發揮其「新發展格局的戰略支點、高質量發展的示範地、中國式現代化的引領地」的創新功能。

  法治效果的達成,歸根結底依賴於社會成員對法律規則的認同、對司法渠道的信任、對法治的信仰。沒有上述法治共識,法治建設便只有形式而沒有靈魂。歷史傳統與社會發展狀況的差異造就了粵港澳大灣區獨特的制度環境,並使其面臨雙重的法治共識困境:在程度上,各地對法治司法的信任程度不盡相同,存在一定的共識級差。在內容上,各地對認可何種規則、信任何種司法等法治標準,尚未形成系統完全的統一共識。

  築牢社會共識的價值底座

  憲法作為體現共同意志、明確全社會價值坐標的規範載體,是粵港澳大灣區各城市共同遵循的最高法律,為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凝聚起根本性的法治共識。一方面,在「一國兩制」方針下,香港、澳門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是確保港澳社會繁榮穩定的重要保障。粵港澳大灣區的法治保障應以憲法和基本法為最大公約數,尊重粵港澳大灣區各地因歷史傳統、社會經濟形成的法律制度合理差異,通過創新具體規則、運行機制為跨境交往交流提供更加便利、高效、可預期的制度環境,追求良法善治的治理目標。另一方面,只有將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真正服務於人的發展、回應民眾的切身需求,粵港澳大灣區法治一體化建設才能擁有堅實的民意基礎。粵港澳大灣區的法治建設,要以保障發展灣區內居民享有的基本權利為指引,深深扎根於灣區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

  在根本共識之上,改革試點帶來的市場化效益構成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自發且持續的核心驅動力,推動着規則機制從無到有、從局部到整體的生成演進。粵港澳大灣區的法治建設應以推動各市場要素的自由流通、促進資源要素的最佳配置為功能追求,在回應需求、解決問題、優化效能的閉環治理過程中實現迭代完善,不斷拓展細化制度安排。

  制度創新的效益驅動力

  鑒於各市場要素之間縱橫交錯、複雜交織的實踐特徵,粵港澳大灣區的法治建設應當堅持系統思維,精準聚焦各要素流通渠道中的交叉點、易堵點,推動實現從單點突破到系統集成、從碎片化對接到全鏈條貫通的治理模式升級。對此,港澳特區政府已啟動各自五年規劃的編制工作,圍繞經濟、產業、民生等領域開展宏觀系統性設計,主動對接國家發展戰略規劃,彰顯出粵港澳大灣區法治一體化建設在助力港澳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過程中的引擎推動作用。

  同時,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粵港澳大灣區的法治建設不能單純依靠自上而下的部署規劃,更需要自下而上,以「小步快走」的方式漸進推動法治水平的整體提升。質言之,完善要素市場制度規則、破除阻礙要素自由流動和高效配置的體制機制障礙是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的直觀成效與改革落腳點。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應以實踐為導向,與民生訴求、經濟規律同頻共振,釋放出充分的改革紅利,為粵港澳大灣區的法治建設提供有力的實效支撐。

  深圳大學法學院研究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