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健康透視 2/僅靠護士評估? 病人擔心權益受損 簽自願協議入精神病院現爭議


  城市人競爭多、壓力大,精神健康問題日益嚴重,對社會的影響也越來越大。近年,越來越多人關心本港對於精神疾病的支援和服務是否足夠,包括如何增加資源投入,更加重視相關醫療問題。

  《大公報》接獲多宗讀者反映,指本港某些精神病院的配套尚待優化,包括入院指引欠規範、巡房頻率有待加密,服務質素有待改善、服務觀念有待改變等等,都需要與時並進。

  據了解,本港公立醫院精神科醫患比例嚴重失衡,平均1名醫生面對761名患者。有註冊社工認為,精神病院作為專業治療機構,對市民精神健康舉足輕重,故建議政府檢討現行制度,制定專屬精神健康的五年規劃,以回應近百萬受影響市民的迫切需求。\大公報記者 苑向芹

  據香港大學香港賽馬會防止自殺研究中心統計,2024年香港自殺率約為14.1,即每10萬人有14.1人出現自殺問題,升至2009年以來高位,且高於全球水準(2025年錄得8.9)。毫無疑問,精神病醫院和相關精神科門診是解決市民精神健康問題的關鍵環節,完善和提升這個陣地的服務質素,成為當務之急。

  「精神科護士聽到我爸說我有自殺傾向,就讓我簽署自願入院協議,如果我不同意就啟動強制入院程序。我最後不情願地簽了自願(入院協議),但這個決定讓我非常後悔。」Jason近年在本港一精神科刊憲病房(Gazette Ward)住院21天,他稱這期間度日如年:他甚至指控該精神病院存在病人非禮行為,並且護士對病人態度比較糟糕,對於病人的生活安排缺乏人性化……種種痛苦的經歷讓他意識到,本港的精神病院制度有待改善,尤其是第一個環節——辦理入院,令他感到頗為困惑。

  未告知強制入院有權覆核

  據了解,強制入院下病人有權上訴及申請精神健康覆核,醫護應依法告知。但Jason反映,護士僅稱不簽自願就要強制,強制會住院更長時間,卻未說明上述權利。Jason質疑:「強制入院至少七日,我自願卻住了21天,有何分別?」自願入院名義上可不滿七日,但須主治醫生同意出院,而他稱該院醫生每一兩周才巡房一次,七日內獲准出院似非易事。看來這個入院環節處理不周,反而讓可能有精神問題的人更加不安和不滿。

  本港註冊社工、康和互助社聯會中心主任鄒長順對《大公報》表示,啟動強制入院需填寫三張表格(Form1、2、3),其中Form2由精神科或急症室醫生填寫,醫生必須告知病人有見法官的權利。他認為,現行條例未訂明護士在勸簽自願協議時須一併告知強制程序及病人權利,造成漏洞。他提到之前有個案以類似方式入院,後向醫院投訴,獲回覆承認操作不合規,確認流程須完整告知權益,但僅作內部提醒。近年亦有有條件釋放令申請人夏志偉的個案,他歷經四度覆核,終於獲高院判勝訴,裁定醫管局違反普通法要求,沒有確保病人知悉覆核權。

  醫患比例失衡 入院程序疏漏

  「這種入院操作其實非常普遍,」鄒長順解釋,一旦啟動強制入院全套表格,簽署醫生就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還要撰寫大量書面報告,流程繁瑣。所以一些醫護人員從工作便利的角度,通常會優先勸病人自願入院,希望由病人自行承擔相關責任。「勸說手段分兩種,第一種利誘:簽自願入院能更快出院;如果勸說無效,就會告知病人:不簽字我們就強制收治你,到時候你很難出院。」

  鄒長順認為相關機制亟待檢視,但亦承認醫護人手不足是部分程序疏漏的根源。據醫管局數據,公立醫院精神科醫患比例嚴重失衡,平均1名醫生面對761名患者;亦有港大醫學院專家指出,香港每10萬人約有7至8名精神科醫生,而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平均水平約為18至20人,存在明顯差距。

  鄒長順建議,香港應加派精神科醫護人手;而入院評估不應將全部權責下放護士,應在強制入院階段引入第三方見證,如家屬、社工、NGO,甚至強制律師到場講解法律權益,簽署文件方能保障病人權利。出院評估方面,他建議若病人急需,可安排其他合資格值班醫生代為評估,毋須只等專屬主治醫生。

  有見現況如此,鄒長順期望政府藉制定五年規劃契機,制定專屬精神健康長遠政策框架,「香港精神健康服務發展咗幾十年,每一步我們都付出好多努力去表達真正復元人士的聲音,爭取推動政策的改善。我們希望政府能為市民精神健康建立一個可持續、有願景的長遠政策框架。」

  建議專屬精神健康納入五年規劃

  綜合本港業界人士意見,建議特區政府把握五年規劃的東風,制定專屬的精神健康五年規劃。具體建議如下:

  1 制定專屬精神健康的五年規劃:不是將精神健康零星植入其他規劃,而是制定一份獨立「香港精神健康發展藍圖」,涵蓋預防、早期介入、治療、社區復元同公眾教育等完整鏈條。

  2 全面檢討精神健康政策:2024年立法會通過「檢討香港精神健康政策」議案,但進度仍然緩慢。促請政府可以定期(例如每兩年)公布精神健康政策落實進度,等業界同公眾可以監察。

  3 檢討《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推行至今一直沒有去檢討,建議政府啟動全面檢討,確保條例符合現代精神健康服務的人權標準同康復理念。

  4 成立跨部門精神健康專責機構:目前精神健康政策由醫務衞生局、社會福利署、教育局等多個部門分管,缺乏統一統籌。參考海外經驗,建議成立「精神健康署」或類似專責機構,統籌政策制定同資源分配。

  5 增加社區精神健康服務資源:前線機構長期面對資源不足問題,尤其是地區為本的預防同早期介入服務建議,政府增加相關撥款。

  6 支援民間機構的多元角色:希望政府可以更積極同NGO協作和增加資源,吸收NGO實戰經驗納入政策制定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