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辯析/雙重標準:誰的「基於規則的秩序」?\李浩然

  2026年7月12日,美國、菲律賓、日本等國發表所謂「紀念南海仲裁案裁決」十年聯合聲明,高喊「基於規則的秩序」,動輒要求中國遵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然而,當我們將目光轉向這些國家自身的海洋實踐時,卻是看到典型的「合則用,不合則棄」的雙重標準。所謂「基於規則的秩序」,本質上是「基於這些國家利益的秩序」。

  一、美國:《公約》的「局外人」與「裁判官」

  在國際法適用上採取雙重標準,最典型的莫過於美國。作為世界頭號海洋強國,美國一直主張《公約》項下的海洋權利,卻因不想受到約束而遲遲不批.准《公約》。

  美國一方面拒絕加入《公約》、規避履約義務,另一方面卻動輒以《公約》的「裁判官」自居,要求其他國家遵守《公約》,肆意對《公約》進行片面解釋。在南海問題上,美國要求各國遵守《公約》,但自己卻不加入《公約》——這是典型的「雙標」。

  一個連《公約》締約國都不是的國家,卻以《公約》的捍衛者自居,肆意指責他國的海洋權益──這在法理和邏輯上都是說不通的。美國站在菲律賓身後,詆毀中國,只是基於地緣政治考慮對中國進行圍堵。

  二、日本:沖之鳥礁的「島」與太平島的「礁」

  如果說美國的雙重標準體現在置身事外卻指手畫腳,那麼日本的雙重標準則體現在同樣的事、不同的對待。

  沖之鳥礁是太平洋上的一塊岩礁,高潮時露出水面的面積僅約10平方米。根據《公約》第121條的規定,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擁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中國從2004年起就正式表態不承認日方依據沖之鳥礁主張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張。2012年4月,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設立的技術機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對日本外大陸架劃界案給的建議裏,不認可日本依據沖之鳥礁主張的外大陸架。

  然而,日本政府不僅將沖之鳥礁認定為「島嶼」,還通過加固填埋等方式將其包裝成「島嶼」,並以此主張大範圍的專屬經濟區。日本一方面支持南海仲裁案裁決──該裁決將面積達50萬平方米、擁有淡水資源的太平島判定為「岩礁」,另一方面卻對僅10平方米的沖之鳥礁主張專屬經濟區。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對此曾作出反問:既然日本已發表聲明贊成「裁決」的內容,中方有理由認為,日方已按照相同標準,自願放棄相應的海洋主張。日本用鋼筋水泥和混凝土死命加固那個漲潮時只有榻榻米大小的沖之鳥礁,然後藉此強佔40萬平方公里專屬經濟區。按照「南海仲裁標準」,日本是不是應該立刻放棄這個主張?

  日本山口大學名譽教授纐纈厚指出,日本政府的做法堪稱雙重標準的典型。日本一方面支持「南海仲裁案裁決」,另一方面卻通過加固填埋等方式將「沖之鳥礁」包裝成「島嶼」,日本政府的立場顯然自相矛盾。

  三、參與聲明的國家在海洋實踐時的系統性雙標

  仲裁庭對《公約》第121條的解釋——尤其是對「岩礁」的嚴苛標準——與全球各國的海洋實踐嚴重脫節。英國國際法學者Stephen Fietta指出,2016年裁決之後,「各國海洋實踐並未被它改寫,很多國家仍在對部分地貌主張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與仲裁庭對《公約》第121條『岩礁』的嚴苛解釋並不一致。」

  這意味着這些參與聲明的國家,自身仍在持續對不符合「岩礁」定義的小型地貌主張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這些國家一方面要求中國接受仲裁庭的嚴苛標準,另一方面卻為本國的類似地貌主張寬泛的海洋權益。這種「嚴以律人、寬以待己」的做法,充分暴露了所謂「基於規則的秩序」的真實面目——規則只是用來約束別人的工具,而不是約束自己的準則。

  四、雙重標準:霸權的法律包裝

  雙重標準並非偶然的實踐偏差,而是服務於地緣戰略利益的系統性選擇。南海仲裁案自始至終就是一場「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鬧劇」。所謂裁決成為一些域外國家「謀求自身南海利益最大化,擠壓中國地緣政治空間常說常新的國際法敘事」。

  仲裁庭對菲律賓訴求的處理方式,充分體現了這種政治化傾向。仲裁庭對菲方的訴求往往是先預設結論,然後再選擇性地搜集中方的證據並且無端指責。仲裁庭引用個別新近作出且具有高度爭議性的司法判例來證明其觀點,卻無視更多與其結論相反的國際司法判例。這種選擇性適用法律和判例的做法,不是公正的司法裁判,而是為預定政治結論尋找法律註腳;是對國際法治的傷害。

  五、結語

  當美國尚未批准《公約》卻以《公約》裁判官自居,當日本為10平方米的沖之鳥礁主張專屬經濟區卻支持將50萬平方米的太平島判為「岩礁」,當一些國家要求中國接受自己都不遵守的嚴苛標準——所謂「基於規則的秩序」的虛偽性已暴露無遺。

  這不是「基於規則的秩序」,這是「基於霸權的秩序」——規則是選擇性地解釋和適用於他國,而自身則可以不受約束。國際法的生命力在於平等適用——規則面前各國平等,而非某些國家按照自身利益選擇性適用的工具。南海仲裁案正是這種雙重標準的最典型展示,是一次國際法治被用作政治工具的悲劇。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