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對離岸信託開徵個人所得稅
【大公報訊】內地對居民個人設立的離岸信託在設立、存續及終止三環節開徵20%個人所得稅,堵截避稅漏洞。設立環節依「財產轉讓所得」課稅;存續期收益依性質分依「財產轉讓」或「利息股利紅利」課稅;終止時清算收益依後者課稅。至於已設超三年的離岸信託免追徵設立環節稅款,但存續收益仍須申報。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離岸信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明確規定居民個人將財產轉移至離岸信託,以及該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均須按規定申報並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告指出,依據中國個人所得稅法,居民個人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應納稅。將離岸信託納入稅網,是主要國家的通行做法,也符合國際慣例。
財政部稅務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一些個人透過設立離岸信託進行財富代際傳承、跨境資產配置以及風險管理。由於離岸信託往往設立在信息透明度低、稅負較低的國家和地區,部分個人利用其轉移資產、隱匿財富及逃避稅。《公告》明確離岸信託設立、存續、終止清算等環節的徵稅規定,有利於提高稅收確定性和透明度,便於納稅人合規遵從;有利於促進社會公平,維護國家權益,穩定納稅人預期。
分析:國際合作加強 徵管條件成熟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對離岸信託徵收個人所得稅,不是新出台稅收法律規定,而是對個人所得稅法已有規則的細化與明確,體現了依法徵稅、公平執法的要求。「過去由於信息不對稱、規則不具體,實際徵管並未普遍落地」。近年隨着國際稅收合作加強,對離岸信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徵管條件已逐步成熟。對於底層資產來源於中國境內的離岸信託,無論是從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還是從居民稅收管轄權的角度,對其徵稅都具備法理基礎,是國際社會的通行做法。
具體操作方面,在「設立環節」,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須以注入財產的市場價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應稅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在「存續環節」,離岸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將根據收益性質分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同為20%。
在「終止環節」,對於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託,就全部信託財產清算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
另外,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存有未繳稅款的個人,給予三個月的申報寬限期。在此期間內如實申報並清繳欠稅者,可免於加收滯納金。對於金額較大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依據稅收徵管法延長追繳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