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心肺復甦令」下周五生效 消防處:如有懷疑 救人第一
【大公報訊】記者歐嘉浩報道:《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將於本月31日生效,《消防條例》同步修訂。消防處昨日公布「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DNACPR Order)的院前救護處理安排。消防處強調,「命令」僅代表不施行心肺復甦術、電擊除顫或注射強心藥物等程序,絕不等於停止照顧病人;前線人員在檢查「命令」的過程中會繼續施救,若未能確認「命令」有效,將以「如有懷疑,救人第一」為原則進行急救。
消防處助理救護總長唐思豪表示,新法例訂明「命令」須由兩名註冊醫生共同簽發,其中一人須為專科醫生。「命令」須採用指定表格正本,或經醫生或律師加簽的核證副本。
電子版本及普通影印本則不具法律效力。病人須妥善填寫及簽署表格,且效力期未過,「命令」方算有效;同時須確保心肺停頓並非由非自然因由或傷害(如車禍)導致,「命令」才算適用。救護人員檢查期間會繼續施救,直至確認命令「有效及適用」方會停止心肺復甦。
消防處以模擬片段展示一名末期癌症患者在家中昏迷,家屬召喚救護車時主動告知獲發「命令」。救護員到場後核實「命令」正本有效,決定不施行心肺復甦,隨即將病人送院。消防處醫務總監溫光安醫生指出,命令適用於末期疾病、持續性植物人狀態或不可逆轉的昏迷,以及其他晚期不可逆轉而壽命受限制的疾病。
籲「命令」正本放當眼位置
被問及家屬對「命令」有效性出現分歧時如何處理,唐思豪表示,若有家屬爭拗「命令」的有效性,救護員會按「有懷疑」的原則處理,繼續施救。他強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救護員會開導家屬,尊重病人的臨終意願。
消防處提醒家屬及照顧者,應將「命令」正本存放於當眼位置。醫管局已為簽署「命令」的病人提供指定黃色文件袋存放紙本文件,方便識別。召喚救護車時應主動告知接線人員並第一時間出示;救護人員不會主動搜尋病人個人物品,以免延誤急救。
唐思豪強調,「縱使跟從命令不進行心肺復甦,不代表我們停止照顧病人,救護人員仍會到場提供適切護理,並將病人送院。處理期間有任何不確定,我們會以『如有懷疑、救人第一』的原則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