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不知情」運毒仍會被重判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香港海關連日在機場偵破數宗「行李藏毒」案件,被捕人士最小的只有19歲!暑假來臨,販毒集團慣常會在網上以「免費請你去旅行」、「高價報酬幫帶行李」等廣告,招攬一些貪圖賺快錢的年輕人或大學生,誘使他們在不明真相或抱僥倖心理成為運毒工具。
販運毒品是嚴重罪行,根據《危險藥物條例》,最高刑罰可被判終身監禁及罰款500萬元。跨境運毒在一些地區如內地、馬來西亞及印尼等,更可判處死刑。2016年一位19歲女子由深圳偷運6,000克毒品來港,在深圳被捕被判無期徒刑。
犯罪動機是構成刑事罪行的重要元素。如果以沒有犯罪的動機,只是「想幫個忙,帶帶行李」,能否在法庭上作辯護的理由?「不知情」可否成為求情理由?
毒品案通常是在現場「環境證供」下執法,面對「人贓並獲」被捕的青少年亦多會聲稱「不知情」。按《危險藥物條例》定義,「販運」除指進出口外,亦包含「處理」,如手持,藏於身上、行李,或持有收藏毒品空間的鎖匙等,控方會透過環境證據印證上述行為涉及「販運」。被告若以「不知情」為辯護理由辯解,但獲法庭信納的難度極高。如被告在過程中沒對存疑部分作正常求證,法庭一般會認定為「知情」。
法庭歷年在販毒案中均反覆強調,為免變相鼓勵毒販招募青少年犯案,及誤導其以為後果不嚴重,「年輕」不會被視為大幅減刑的理由。例如一名在犯案時剛滿15歲的被告,涉販賣1.9公斤氯胺酮,被判囚17年,雖上訴後獲減刑1年,但上訴庭在駁回其定罪上訴的判詞中亦指,被告雖「極度年輕」,但減刑幅度不應多於10%。
對於剛考完DSE的學生,暑期求職或外遊時,務必提高警覺,切勿輕信網上「旅費全包」或「輕鬆賺快錢」的廣告。販毒行為刑責極重,絕非幫忙「帶件行李咁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