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設醫療指示執行細節Q&A


  Q: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三種指明先決條件是什麼?

  A:病人患末期病,例如晚期癌症等;持續植物人狀況及不可逆轉的昏迷;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例如末期器官衰竭、嚴重認知障礙等

  Q:可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包括哪些項目?

  A:心肺復甦術(CPR)、人工呼吸機、腎臟透析、輸血產品、強效抗生素、心律調節器、化療、人工營養及水分等。不容許拒絕基本照顧(如向病人口腔餵食及給水、協助病人進食及喝水)和紓緩治療,亦拒絕協助自殺、安樂死

  Q:「預設醫療指示」如何訂立?

  A:1. 訂立人必須是成年人及具有精神行為能力去決定維持生命治療

  2. 指示必須以書面訂立,所有指令必須清晰呈示標準表格

  3. 指示必須由訂立人簽署並現時簽署日期

  4. 訂立人需在不少於兩名見證人在場下簽署,見證人必須是成年人及非利益攸關人,其中一人必須是註冊醫生,並已向訂立者解說該份指示的性質,及遵從指示中每項指令的結果

  Q:兩份文件的有效期?

  A:「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有效期一年,續期需在過期前由一位註冊醫生簽署,續期延長,否則無效;「預設醫療指示」沒有失效期,直至訂立者撤銷或訂立新指示

  Q:簽署文件後,可否更改意願?

  A:訂立者只要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可隨時透過以下方式撤銷指示,包括書面方式(不論屬紙張形式或電子形式)、簽署預設醫療指示標準表格的第5部、燒毀、撕毀或劃掉指示內容並在每一頁上簽署、在至少一名成年人見證下口頭撤銷

  Q:若病人已獲醫生簽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消防救護人員上門時看不到正本,會在病人家中翻找嗎?

  A:病人有責任向醫治者和施救者出示其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救護人員若沒見到任何已簽署之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或副本,仍會以拯救生命為大前提作急救;醫管局將準備顯眼設計的文件袋,袋上有明顯標示載有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並授權消防員、救護人員和其他人士搜尋袋內的命令

  資料來源:醫院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