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誤解/簽署文件不等於放棄治療
醫院管理局臨床倫理委員會主席謝文華昨日表示,現時不少人仍對簽署「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文件存有誤解,誤以為簽署即是放棄治療。
她引述一位77歲林伯的個案,他性格豁達,家庭生活美滿,因患有末期結腸癌,正接受紓緩治療,早前決定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希望在心臟停頓時不接受心肺復甦術,家人亦支持。惟覆診前一星期,林伯女兒致電紓緩科家訪護士,表示對父親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有保留,原因是她會在兩個月後舉行婚禮。謝文華稱,指示並非「催命符」,只是拒絕部分治療,林伯家人在勸說下達成一致意見,簽署文件,林伯也參加了女兒婚禮。
另一位73歲的張婆婆患有肺癌,已接受多年抗癌治療,包括手術、電療、化療、標靶治療等,多名腫瘤科醫生認為她的病情已達末期,治療對腫瘤並無作用,張婆婆同意轉介紓緩治療科。張婆婆有一兒一女,女兒長期照顧母親,理解母親苦楚,但兒子不同意,認為簽紙等於放棄病人,認為「有得醫點解唔醫?」後經多次商討和勸諭,兒子終支持母親意願。\大公報記者 王亞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