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新聞/須註冊醫生見證下簽「預設醫療指示」 病人可拒絕維持生命治療 條例7·31實施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將於下周五(31日)起生效,末期病人可在註冊醫生見證下,簽署「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文件,決定自己在末期癌症、植物人等三個特定條件下,可拒絕維持生命治療。

  醫院管理局昨日表示,逾4.4萬名醫護已接受培訓並測試合格,病人訂立指示後可獲標準黃色文件袋,消防救護員緊急時可搜尋文件袋內命令,若對文件存疑會以救人為先,但若醫護或救護員明知已簽署有效文件仍漠視指令,則需承擔法律責任。\大公報記者 王亞毛

  不少末期疾病病人由於癌症和器官衰竭等情況,即使進行心肺復甦術,成功率亦非常低,反而延長病人臨終過程,造成不必要的痛楚,所以自願放棄臨終維生治療。為對病人、醫護和施救者提供法律保障,讓末期病人享有更大的自主權,特區政府早前就《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立法,《條例》已於2024年11月24日刊憲,並將於下周五(31日)起生效,允許具有精神能力的成年人自主決定,當病情轉差、無精神能力時,在特定條件下,拒絕維持生命治療。

  採取「慎入易出」原則

  醫管局臨床倫理委員會主席謝文華昨日表示,條例採取「慎入、易出」原則,「慎入」包括簽署預設醫療指示設有三個先決條件,即須是晚期癌症等末期病、持續植物人或不可逆轉昏迷,以及末期器官衰竭等晚期壽命受限疾病。病人可在具有精神行為能力時簽署文件,選擇拒絕心肺復甦術、呼吸機及人工營養等「維持生命治療」方式。她強調,簽署文件不等於安樂死,只是拒絕「維持生命治療」。

  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的病人必須是成年人,並在至少兩名無利益關係的見證人面前簽署,其中一人須為註冊醫生;簽署「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亦要求由兩位醫生簽發,其中一位必須為專科醫生。

  在「易出」原則下,有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隨時可撤銷自己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撤銷方式較簡單,包括可直接撕毀文件、書面聲明、劃掉每一頁並在每一頁簽名,以及可以口頭向一名成年見證人表達,即可隨時撤銷指示。

  醫管局提供黃色授權文件袋

  醫管局會為已簽署文件的病人提供黃色標準文件袋,袋身印有授權條款,包括「本人授權救護人員或其他救援人士在緊急情況下搜索此袋」。謝文華指出,當病人遇到意外,或見到文件多處被劃花等,令救護員對文件效力存疑,會把救人放首位;若醫護或救護員明知文件有效仍漠視指令,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謝文華表示,醫管局自2012年起簽發「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文件,病人參與數量逐年遞增,2025年兩份文件分別簽發2070份及5084份。醫管局會在7月31日前,為超過4800名病人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換成新表格,現存的醫管局預設醫療指示則維持有效。

  謝文華表示,簽署「預設醫療指示」的病人若持有「醫健通」戶口,局方在獲得病人同意後,會將表格拍照並上傳至平台作紀錄,亦有效力;未來第二期病人將可直接在「醫健通」內簽訂指示,具體推行日期仍在商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