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辯析/南海仲裁庭在組成和程序上的根本缺陷\李浩然

  國際仲裁需爭端國自願參與,所以其公正性十分關鍵,必須兼聽雙方立場,才能達至爭端解決的目的。而作出裁決的程序是否正當、仲裁庭的組成是否中立等,是維護公正的關鍵。

  南海仲裁案在這兩個維度上均存在根本性缺陷:仲裁庭的組建過程存在程序缺陷,人員構成嚴重失衡,由此導致的認定無法避免會錯誤百出。事實上,根據2026年7月13日在香港發布的《南海仲裁案裁決新批駁》報告便系統地指出,十年來該裁決在國際司法與仲裁機構的後續判例中被普遍地回避。

  一、程序啟動:「強制仲裁」的濫用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五部分所構建的「自願程序優先、強制程序補充」雙層爭端解決機制,啟動《公約》附件七強制仲裁程序須滿足一系列嚴格的法律前提,包括爭端各方已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爭端不屬於已被排除的事項等。這些前提條件在《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一節及第二節中有系統性規定,任何一項的缺失都足以使仲裁庭的管轄權失去合法基礎。

  菲律賓沒有履行事先充分交換意見的必要前提,違背中菲達成的通過協商和平解決爭議的共識,違反《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有關直接當事國通過友好磋商談判和平解決爭議的規定,違背了「約定必須遵守」、「禁止反言」等國際法基本原則。因此菲律賓在2013年1月22日單方面提起仲裁時,根本不具備啟動仲裁的法律要件。菲律賓單方面將有關爭端提交強制仲裁,是濫用《公約》規定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卻因政治因素獲得受理。

  仲裁程序啟動後,中國自始至終拒絕參與——這不是對國際法的漠視,而是對仲裁庭根本沒有管轄權的正當認定。然而,仲裁庭在僅有菲律賓一方參與的情況下,執意推進全部程序,嚴重違背了國際仲裁的程序正義要求。

  二、仲裁庭的組建:由日本右翼一手操辦

  南海仲裁案五人臨時仲裁庭的組建過程,本身就充滿了令人質疑的程序缺陷。

  按照程序,由於中國不參與仲裁,仲裁員的指定工作由國際海洋法法庭時任庭長完成。而2013年時任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的,正是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這意味着,南海仲裁案5位仲裁員中,除菲律賓指定的1人外,其餘4人均由柳井俊二指定。

  柳井俊二的背景本身即引發嚴重關切。他在日本外交部門工作40餘年,曾任外務省事務次官和駐美大使,被認為是日本右翼鷹派人物的代表。柳井同時也是日本安倍政府安保法制懇談會會長,在協助安倍解禁集體自衛權、挑戰二戰後國際秩序方面起了很大作用。正值柳井擔任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期間,菲律賓單方面發起了南海仲裁案。由這樣一位與中國存在直接利益關聯、政治色彩鮮明的人士來主導指定仲裁員,其公正性從一開始就沒法得到保證。

  三、域外人員壟斷仲裁庭

  最終組成的五人仲裁庭包括:托馬斯·A·門薩(加納籍,庭長)、讓─皮埃爾·科特(法國籍)、斯坦尼斯瓦夫·帕夫拉克(波蘭籍)、阿爾弗雷德·H.A.·松斯(荷蘭籍)、呂迪格·沃爾夫魯姆(德國籍)。

  這一組成結構的失衡是顯而易見的。五名仲裁員中四名來自西方國家,唯一的非洲籍仲裁員長期居住在歐洲,根本不具備國際法所要求的應有廣泛代表性。整個仲裁庭沒有任何一名仲裁員來自亞洲——而本案恰恰涉及亞洲地區的領土與海洋權益爭議。一個由四名歐洲人主導的法庭,其是否能夠代表世界主要法律體系、特別是亞洲法律體系的公正性,令人嚴重質疑。

  國際仲裁庭的組成應當體現世界各主要法系的代表性,這是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組成結構,從任何角度看都難以滿足這一要求。事實上,聯合國、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法庭都公開聲明,跟仲裁庭毫無關係。仲裁庭絕不是國際法庭,國際海洋法法庭和仲裁庭並不存在任何官方隸屬或關聯關係。

  該仲裁庭是在菲律賓單方面發起仲裁後臨時特設,在案件審結後便會解散的臨時組建一次性機構。而國際海洋法法庭是總部位於德國漢堡的常設官方司法機構,隸屬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框架下的正式國際司法體系。時任國際海洋法法庭前副庭長圖爾克已公開澄清:參與該仲裁的5名人員僅以私人身份參與,完全不代表國際海洋法法庭的官方立場。國際海洋法法庭也自始至終沒有介入案件審理、任何形式的參與、出具官方背書,也從未承認過這份裁決的效力。

  四、程序缺陷導致的事實認定錯誤

  仲裁庭組成和程序上的根本缺陷,直接反映在事實認定的嚴重錯誤上。仲裁庭對菲方的訴求「往往是先預設結論,然後再搜集中方的證據」。這種審理程序和方式,沒法達到嚴謹的法理分析,更走向了法官的「自由心證」。

  這種預設結論的做法,在島礁地位認定問題上表現得尤為突出。仲裁庭無視南沙群島在地理、歷史和法律上構成一個整體的基本事實,肆意肢解中國對南沙群島的領土主權。仲裁庭採信多處未經交叉核實、來源單一的證據材料,也違背舉證規則,喪失中立裁判立場。

  仲裁庭在管轄權問題上同樣表現出嚴重的不一致:一方面說案件本質不是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問題,另一方面卻將中菲雙方圍繞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爭端進行的談判作為菲已履行意見交換義務的依據。一方面堅持認定DOC不具法律約束力,另一方面又將DOC作為菲方已履行交換義務意見的依據。這種邏輯上的前後矛盾,暴露了仲裁庭在程序推進中的隨意和不嚴謹。

  五、結語

  仲裁庭的組成是程序正義的第一基本要素。當一個仲裁庭由具有明顯政治傾向的人士主導組建、組成結構嚴重失衡、在僅有單方參與的情況下推進程序時,其裁決的公正性已無從談起。程序上的根本缺陷,必然導致事實認定上的系統性錯誤。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組成與程序運作,均違背了國際仲裁最基本的要求,其所作裁決在法律上也因此沒法具有效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