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論風生/香港維護國安法治化的歷史理性解析\王 江

  國家安全是安邦定國的重要基石,也是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前提。回歸以來,香港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一國兩制」由構想轉為制度實踐。如何在保持香港原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同時,確保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不受損害,始終是這一實踐中的核心問題。

  在此背景下,討論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治化,不能只把2020年香港國安法實施和2024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看成兩個孤立的立法節點。更重要的是說明,這一進程為什麼會在香港回歸後的制度實踐中出現,為什麼最終選擇以法治方式加以定型。所謂歷史理性,並不是說歷史早有一個預設終點,而是指制度在具體歷史條件中形成,在現實矛盾中調整,並通過實踐檢驗不斷完善。以此來看,維護國家安全法治化絕不是「一國兩制」之外另起爐灶,而是「一國兩制」在運行中補短板、固根基、自我完善的過程。

  香港回歸首先意味着國家主權秩序的恢復,也意味着國家治理體系需要容納香港原有的經濟制度、法律傳統和社會生活方式。「一國兩制」的歷史創造性,正在於它沒有用抽象統一抹平差異,也沒有讓差異脫離國家主權框架。

  具體到安全領域,基本法從一開始就為維護國家安全留下了清晰的憲制安排。這些規定說明,國家安全並不是後來附加到「一國兩制」之上的外部要求,而是基本法制度設計中的內在命題。高度自治不是無邊界自治,國家安全也不會壓縮香港特色。二者的關係,本來就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校準。

  2019年香港發生嚴重社會動盪,暴力衝擊法治秩序,挑戰憲制秩序的言行和外部勢力介入交織出現,使原本隱含在制度結構中的安全問題集中顯露──歷史並不是突然轉向,而是長期積累的矛盾在特定條件下集中爆發。

  正是在這一背景下,2020年香港國安法從國家層面建立制度和機制,2024年特區完成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完成了憲制責任的補齊。由此,中央立法、本地立法、執行機構和司法適用逐步銜接。這一進程不是以國家安全取代香港法治,而是把原本懸置的憲制責任重新納入法律軌道。它使維護國家安全從原則要求轉化為明確規則,從政治判斷轉化為法律機制,從事後應對轉化為制度防範。

  從現代國家治理的一般規律看,以法律方式維護國家安全,是主權國家的基本職責。不同國家制度傳統各異,但普遍都會通過國家安全、反恐、反間諜、反外來干預、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等法律安排,維護政治安全和社會秩序。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不可能成為國家安全法治體系的例外地帶。國家安全長期缺乏完備制度支撐,不是現代治理的常態。把維護國家安全納入成文法律和程序機制,正是使安全權力有法可依、依法運行、受法規範。它不是對法治的替代,而是法治在國家安全領域的展開。

  這也關係到如何理解「一國」與「兩制」的關係。「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國家主權和安全的穩固保障,香港的高度自治、普通法傳統、自由港地位和國際聯繫都缺少穩定依託。但強調「一國」,並不等於壓縮「兩制」。恰恰相反,只有把國家安全底線守住,「兩制」的空間才有可能在穩定環境中延續。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要針對的是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活動,其制度目標不是改變香港的制度特色,而是使「一國兩制」在更堅實的憲制秩序中運行。

  當然,維護國家安全必須堅持法治化。香港社會重視普通法傳統、司法程序、權利保障和法律可預期性,這些也是「一國兩制」的重要內容。國家安全法治化的關鍵,不只是有法可依,還在於執法司法過程中做到依法、精準、必要、相稱。要把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同一般社會意見表達、正常商業往來、學術文化交流和新聞專業活動區分開來。法律明確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基本法和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公約所確認的權利自由,也確認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等原則。能否在具體實施中把這些原則落到實處,直接關係到社會對國家安全法治化的理解和信心。

  安全與發展也不能割裂。香港是高度開放的經濟體,越開放,越需要穩定的制度環境和清晰的安全邊界。安全不是開放的反面,而是高水平開放的底座。近年來,香港在金融、航運、專業服務、財富管理、創新科技等領域繼續保持優勢,背靠祖國、聯通世界的地位沒有改變。對投資者、企業和專業人才而言,穩定的秩序、可靠的法治、可預期的政策環境,本身就是競爭力。由亂到治之後,香港要進一步走向由治及興,就必須把維護國家安全與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擴大開放結合起來。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質量發展,高質量發展又能夯實安全基礎。

  進一步說,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治化的深層意義,需要放在「歷史理性」的視野中理解。這種歷史理性,首先體現為合規律性與合目的性的統一。馬克思指出,人們自己創造自己的歷史,但不是在自己選定的條件下創造。香港百餘年形成的資本主義經濟結構、普通法傳統、國際聯繫,以及特定國際格局,是客觀存在的歷史條件。國家恢復行使主權、國家安全要求和民族復興進程,也是不可回避的歷史條件。「一國兩制」的提出,並不是脫離歷史條件的主觀設計,而是在這些條件中作出的創造性制度安排。從「長期打算、充分利用」到特別行政區制度,再到維護國家安全制度體系的完善,體現的正是尊重歷史條件與發揮主體能動性的統一。

  其次,它體現為認識上的螺旋上升。《實踐論》講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2003年立法受挫,是實踐給出的複雜反饋。2014年總體國家安全觀提出,中央全面管治權進一步闡明,是國家治理認識的深化。2020年香港國安法實施,2024年本地立法完成,則是在新的現實條件下推進制度完善的再實踐。正因為其中有挫折、有反覆、有調整,才說明這不是宿命論的直線展開,而是制度在實踐中學習、修正和成熟的過程。歷史理性不是預先寫好的答案,而是在解決現實問題中形成的判斷力。

  再次,它體現為矛盾論意義上的動態平衡。「一國」與「兩制」、安全與發展、秩序與活力,都不能用簡單對立的方式處理。關鍵在於根據具體形勢判斷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風險突出時,需要先穩住安全底線。秩序恢復後,更要釋放發展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依法維護國家安全,不是削弱「兩制」,而是在新條件下重建「一國」與「兩制」的統一。

  託住上述分析的,是恩格斯所揭示的邏輯與歷史的統一。邏輯的方式,無非是擺脫了偶然性干擾的歷史的方式。香港安全治理的歷史演變與內在邏輯,本來就是同一過程的兩面。基本法寫入國家安全責任,回歸完成主權歸位,第23條立法長期懸置,2019年風險集中爆發,2020年國家層面立法,2024年本地立法完成,這條歷史線索同時也是制度邏輯逐步展開的過程。

  鄧小平關於「一國兩制」的論斷,正是理解這一歷史理性的關鍵。1984年12月會見戴卓爾夫人時,他談到,「一國兩制」的構想如果對國際上有意義,「那要歸功於馬克思主義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用毛澤東主席的話來講就是實事求是。實事求是,就是從香港的歷史條件、現實結構和國家根本利益出發,既不以抽象統一抹平差異,也不以局部差異削弱國家主權。它既尊重香港原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歷史連續性,也確保國家安全、主權和發展利益得到切實維護。

  由此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治化的歷史理性,合乎現代國家治理的普遍邏輯,合乎「一國兩制」的憲制邏輯,合乎香港由亂到治、由治及興的治理與發展邏輯。它不是一時一事的應急之舉,而是在實踐中學習、在矛盾中推進、在法治中定型的制度成熟過程。對「一國兩制」而言,歷史理性的意義正在於把它從制度構想轉化為可運行、可調整、可自我修復的治理實踐。把國家安全法治之基築牢,並不是削弱香港特色,而是為了使香港在「一國」的堅實根基上繼續發揮「兩制」優勢。背靠祖國、聯通世界的香港,只有在安全穩定的制度環境中,才能走得更穩,也走得更遠。

  浙江師範大學邊疆研究院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