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參與灣仔暴動 女生重審罪成囚34月

  【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2019年8月31日灣仔軒尼詩道一帶發生嚴重暴動,時年20歲、在英國修讀法律系的女學生湯嘉欣被控參與暴動,2021年受審後脫罪;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案件重審後裁定暴動罪成,法官李俊文昨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監禁34個月。

  被告湯嘉欣,原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亦被加控管有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被告於2021年8月獲裁兩項罪名均不成立,律政司其後提出上訴,其中暴動罪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處理。

  法官指出,在案發半小時內發生大量激烈的事件,期間有暴力或激烈行為,如毀壞標誌及周邊物品、佔據上址行車線,並於不同時段在上面放置如垃圾桶或回收桶等大型障礙物,甚至有人手持汽油彈嘗試點燃及向警方防線投擲的縱火行為出現。而被告的行走路線、被截停的時間及位置、衣着和裝備等環境證供「疊加效應是壓倒性的」,排除被告是無辜過路人的可能性,裁定被告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

  辯方求情稱,被告原審脫罪後返英完成法律課程,得悉律政司上訴後主動回港面對,沒有畏罪潛逃。辯方建議以42個月為量刑起點並要求逾六成扣減。

  法官判刑時表示,考慮被告的衣着和裝備,她並非輕微參與者,量刑起點應為48個月。對於辯方提出的六成扣減,法官認為對不認罪被告而言不恰當。惟考慮本案屬重審、被告由無罪變罪成、案發至今近7年、她主動回港承擔責任、以及失去律師資格等特殊因素,酌情減刑14個月,最終判囚34個月。法官強調,這已是相關法律原則下最寬大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