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片被下架 律師:公眾地方拍攝不涉侵私隱

  圖:一段網約車司機與乘客爭執的行車紀錄儀片段在網上廣泛流傳。
  圖:一段網約車司機與乘客爭執的行車紀錄儀片段在網上廣泛流傳。

  【大公報訊】記者易曉彤報道:近日網上廣泛流傳一段疑似是歌手呂方與網約車司機爭執的行車紀錄儀片段。私隱專員公署介入要求社交平台將有關錄影片段下架。事件引發公眾對有關影片用途及個人私隱的關注。現時大家在社交平台分享視頻已成日常習慣,若拍攝到他人,是否都要被下架?有律師稱,在公眾地方拍攝到他人並不必然構成侵犯私隱,但若刻意聚焦拍攝某特定人士,並公開展示其容貌、身份等,甚至配以侮辱性評論,導致當事人蒙受傷害,可能觸犯「起底罪」。

  網上流傳的行車紀錄儀片段,事緣疑似呂方乘搭網約車,期間與司機起衝突,雙方更一度爆粗互相指罵。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回覆《大公報》查詢表示,截至7月11日中午,署方接獲一宗市民就相關錄影片段作出的投訴。署方稱,不評論個別個案,但一般而言,若車廂攝錄機備有攝錄功能可拍攝並儲存他人的影像及/或錄像,以用作識別有關人士的身份,或用以編纂某個別人士的資料,就有可能涉及收集「個人資料」。相關的資料使用者必須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相關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昨日向《大公報》表示,在這宗個案中,車廂屬於半私密空間,司機在未經乘客同意下,隨意將車內對話片段公開至社交平台,性質嚴重,屬明顯違法。不論當事人有否正式投訴,私隱專員公署皆有權依法介入,向社交平台發出「停止披露通知」勒令刪片下架。受害人有權就其私隱受損所蒙受的心理或名譽損害,向發布者提出民事索償。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向《大公報》表示,如果車廂內的鏡頭會拍攝到乘客,必須事先張貼告示。一旦錄下他人清晰長相,不管當事人是明星、歌手或一般市民,只要能夠完整辨識容貌的影像,都屬於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未經其同意,擅自發布都涉嫌違反私隱條例。

  現時每人都有手機,影相、錄像已成日常習慣,當大家記錄畫面時,可能已經有陌生人入鏡,而這些畫面被上傳到社交平台時,是否屬侵犯私隱?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陳曉峰向《大公報》表示,香港並沒有姓名或肖像權。一般而言,若市民在街頭拍攝風景、活動或交通情況,而途人只是背景人物或偶然入鏡,一般較難被視為侵犯私隱。但若刻意聚焦拍攝某特定人士,並公開展示其容貌、身份或言行,甚至配以侮辱性評論、公審內容,或煽動網民針對該人士,則有可能涉及不當披露個人資料的問題。若有關披露意圖導致當事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有關後果,甚至可能觸及私隱條例下的「起底」罪行。

  陳曉峰表示,法律關注的重點通常不在於拍攝行為本身,而在於有關影像是否構成「個人資料」,以及拍攝者其後如何使用有關影片。相關法律風險通常集中於私隱條例下有關個人資料收集、使用及披露的規管,而非所謂「肖像權」問題。

  車廂屬半私密空間

  龔靜儀表示,在公眾地方攝錄他人入鏡,一般情況下拍攝街景或路人並不犯法。但在四個特定情況下,可能會觸犯香港法例或侵犯私隱,包括涉及窺淫或拍攝私密部位、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起底」或作滋擾用途,以及針對性跟蹤或滋擾。

  龔靜儀表示,儘管香港法律目前沒有「肖像權」的直接概念,但根據私隱條例,包含他人清晰面容的相片或影片,在特定情況下會被視為個人資料。打格能避免因未經同意收集和使用他人個人資料而遭到投訴。因此在公眾地方拍攝時,發布影片前將他人的樣貌「打格仔」是比較理想的做法。如果影片是以特定路人為主角或主要對象,或拍攝對象包含未成年人,以及在醫院診所、私人會所門口等場所拍攝,都應打格或徵求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