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意見/新聞報道用途可獲有條件豁免

  新聞媒體在公眾地方進行拍攝及發布影片,一般而言,毋須取得每位入鏡人士的同意。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1條,如個人資料是為新聞活動而收集,而有關資料的披露屬真誠新聞報道用途,在符合相關法定條件下,可獲部分條文及保障資料原則的豁免。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陳曉峰表示,在街道、公園、廣場等公眾地方活動的人士,通常對自身處於公眾視野範圍內的言行,不會享有絕對的私隱期待。因此,媒體在公眾地方進行正常新聞採訪、攝錄及報道,原則上屬於新聞工作的合理範圍。不過他強調,即使《私隱條例》有指明相關豁免,並不代表新聞媒體享有無限制的拍攝或發布權利。

  酒店房更衣室涉私隱問題

  陳曉峰稱,新聞媒體享有採訪自由,但若拍攝內容涉及一般人合理地期望不會被公開的私人生活範圍,例如住宅內部、酒店房間、更衣室或其他私人處所,未經同意拍攝及公開相關影像,便較容易涉及私隱問題。法律上不僅考慮拍攝對象身處何處,更會考慮當事人當時是否對有關環境及活動享有合理的私隱期望。若有關拍攝涉及私人生活而非公眾活動,相關法律風險通常亦會相應增加。\大公報記者 易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