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話要說/從宏福苑業主大會 看現代物管專業與安全\陳浩庭

  一場無情的大火,震碎了多少家庭的安寧,也給整個社區留下了深重的哀思。在悲傷與內耗的陰霾籠罩下,屋苑的管治如何重新步入正軌、穩步前行,牽動着每一位業主的切身福祉。此時此刻,我們需要的不是對立與質疑的喧囂,而是回歸和諧與法治的沉澱。唯有將悲痛化為對專業管治的信任,將分歧凝聚為法治的共識,這座受創的屋苑,才能在安全的基石上重新出發。

  近日,大埔宏福苑因應不少於5%業主的書面聯署要求,由法庭委任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合安」)正式發出特別業主大會通知。然而,坊間部分輿論聚焦於若干聯署議程未被全盤採納,進而質疑管理人的行政決定。作為法律界人士,筆者認為各方應當摒除非理性的情緒化爭拗,回歸香港核心的法治精神和《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稱「建管條例」)的立法原意,從法律規管、行政效能及全體業主長遠福祉等多個維度理性審視。客觀研判之下,合安現行的會議和議程安排,不僅合法合規,更是權衡整體利益後的審慎做法。

  動輒興訟得不償失

  在法律層面上,我們必須釐清「行政指引」與「成文法例」的分別。坊間有觀點援引民政事務總署的指引,主張業主聯署指明的事項必須毫無修改地列入議程。然而在法理上,民政總署編制的指引僅屬行政輔助性質,並不具備強制性的法律約束力。本案的核心衡量標準,必須嚴格依據建管條例的明文規定。

  根據建管條例條文和普通法原則,大會召集人(本案中為法庭委任之管理人)在法律上擁有制定及落實符合法規議程的職責與酌情權。召集人必須確保所有交付大會表決的議案,均符合涉及業主共同權益、且屬於業主大會法定職責內可經由議決執行的實質事項。若聯署提出的部分事項在法律定義上模糊,或流於缺乏實質操作性的訴求,管理人履行法律把關職責,對議程進行技術性調整、合併或暫不採納,正是為了防範大會通過違法或無法執行的決議,也避免屋苑可能陷入曠日持久的法律訴訟。如業主質疑做法並向土地審裁處訴諸法律,先不提到該等議程已超出了法團法定職責,動輒興訟將涉及昂貴的法律開支及冗長的程序,而若敗訴甚至有機會再背上勝方的律師費,實在是得不償失。

  筆者認為,合安作為管理人採取了務實高效、專業的做法,將資源集中於具備迫切性、可實踐性的核心財務與管理決議,確保大會能在理性、建設性的氛圍下順利達成實質成果,將對抗性的博弈轉化為制度化的理性討論,充分兼顧了業主的知情權與關切,無疑是最合理的選擇。逝者已矣,生者如斯。面對這場奪去家園的災燹,任何理性的制度安排,本質上都是對生命和公共安全的敬畏。期望全體業主回歸法治本源,並放下成見,以專業取代內耗,宏福苑才能在規範管治的基石上,重新找回那份安寧。

  香港執業律師、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屯門區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