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刑事法律程序 有條件接受「傳聞證據」

  圖:法庭將會決定是否准許接納傳聞證據。
  圖:法庭將會決定是否准許接納傳聞證據。

  【大公報訊】記者趙一峰報道: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昨日在立法會動議二讀《2026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以改革刑事法律程序中豁除傳聞證據的規則。

  所謂「傳聞證據」,是指某人在法庭以外作出的陳述,被用作呈堂證據,以證明內容屬實。在現行法律下,除非屬於符合成文法或普通法所容許的少數例外情況,否則根據普通法「傳聞規則」,傳聞證據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一般都不會獲法庭接納。

  林定國指出,傳聞規則的原意,是確保各方可以透過盤問,測試證人可信性及其證供準確性。然而,多年來不少學者、執業者及法官均批評傳聞規則欠缺彈性、複雜和例外規定不清晰。香港的民事法律程序早於1999年已廢除普通法的傳聞規則,改以成文法機制作出規管。但在刑事法律程序方面,現行普通法下的傳聞規則至今尚未作出類似改革。

  他以涉及易受傷害證人,即兒童、因精神狀況或嚴重創傷而不適宜出庭作供的受害人等的案件為例,指出由於無法出庭接受盤問,他們在案發後向警方所作的證人供詞往往無法呈堂。面對類似問題,多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已先後就傳聞規則進行改革。

  可透過三個途徑獲法庭接納

  根據政府提交的《2026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傳聞證據只可透過三個途徑獲法庭接納,包括:在協議的情況下,即控辯雙方同意接納;在未遭反對的情況下,即一方提交傳聞證據通知,而未遭其餘各方提出反對;以及在遭反對但獲法庭准許的情況下,即一方提交傳聞證據通知,而有另一方反對,則由法庭按嚴格標準決定是否准許接納。

  而在法庭決定是否准許接納傳聞證據時,需要考慮的主要條件包括:必要性條件;可靠性門檻條件;以及該傳聞證據的證據價值必須大於可能對任何一方造成的不利影響。

  林定國表示,條例草案的根本目的,是透過在若干指明情況下規定傳聞證據可予接納,以消除普通法規則過於僵化的弊端:容許在證人真正無法作供時,讓法庭酌情接納合適的傳聞證據,讓因精神狀況或受嚴重創傷而不適宜作供的人有機會發聲;在確保公平審訊的同時,更貼近真相,兼顧被告權利、受害人利益及整體社會對司法公義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