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規範南極遊 違例可罰百萬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黃海華22日介紹,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將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擬對南極旅遊活動作出系統性規範,明確申請許可制度、經營者與旅遊者雙方義務。

  規範明確南極旅遊活動的定義,規定申請南極旅遊等活動許可,應當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提交南極活動方案、環境影響評估文件、應急計劃、財產擔保和保險證明等申請材料。

  另外,分別對南極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設定義務。南極旅遊經營者應當為旅遊者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裝備、交通工具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旅遊者在南極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南極條約協商會議通過的安全要求和環境保護規定;訪問國家南極考察站及其設施的,應當遵守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不得干擾國家南極考察活動。

  此外規定南極旅遊等活動結束後,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提交活動報告。

  最後明確有關法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開展南極旅遊等活動的,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活動、限期離開南極,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十年之內不得申請南極活動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