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對內地投資者開立投資賬戶最新要求
Q:對於綜合銀行賬戶,是否預期銀行將內地投資者的書面聲明應用於綜合賬戶下的非投資賬戶(例如往來賬戶、儲蓄賬戶)?
A:對於綜合銀行賬戶,內地投資者的書面聲明僅適用於投資功能,而不適用於非投資功能。認可機構應繼續遵守現有規定,處理非投資賬戶或綜合銀行賬戶下非投資功能的開戶事宜。
Q:註冊機構在為內地投資者開立投資賬戶時,是否須以紙本形式向他們取得聲明?
A:有關聲明應以書面形式取得。該等書面聲明可以紙本形式或電子方式(例如透過網站、流動應用程式、電郵或其他合適渠道)取得。
Q:在內地監管機構於5月22日發出聯合通知後,註冊機構可否為親身到港的內地投資者開立新的投資賬戶?註冊機構是否仍可向內地投資者提供服務?
A:當內地投資者親身來到香港接洽註冊機構要求開立投資賬戶或尋求其他投資服務時,註冊機構除須遵守「認識你的客戶」及客戶盡職審查的規定外,亦應就聲明及指定銀行賬戶事宜實施額外措施。
註冊機構仍可繼續為現有的內地投資者提供服務,惟須符合以下條件,包括:i)開戶過程中並無使用任何可疑或偽造文件;ii)相關額外措施已充分地實施;及iii)該服務符合通知中訂明的適用規定。
Q:有關的額外措施是否適用於公司客戶及機構客戶?
A:不適用。有關額外措施的對象是個人客戶,並不適用於公司客戶及機構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