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附屬法例通過 刊憲即時生效

  圖:國安附屬法例提升維護國家安全能力,讓香港市民生活獲得更大保障。
  圖:國安附屬法例提升維護國家安全能力,讓香港市民生活獲得更大保障。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昨日通過,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特首可發出證明書定性刑事案涉國安,從而作出調查、拘捕或控告。程序事宜規例於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

  行政長官李家超強調,附屬法例沒有增加任何在這方面法例的適用範圍,亦沒有擴充罪行定義,亦沒有增加任何罪行罰則或權力。政府發言人表示,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相關規定只適用於一小撮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歹徒,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

  《程序事宜規例》訂明,如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作為涉及國家安全,則該案件即屬《香港國安法》第41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就該作為而被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屬《國安條例》第7(d)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時表示,附屬法律清晰列明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界定機制,由行政長官根據相關國安條例發出證明書,來證明相關案件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清晰化現時法律內所提及有關「何為屬於特區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在證明書發出後,處理案件會依照香港國安法及一般法律程序進行。李家超強調,附屬法律不會增加任何定義,亦不會增加任何權力、罪行或罰則。

  條文沒增加任何權力或罪行

  李家超又表示,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是嚴謹、嚴肅的行為,作為特區首長,行政長官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有特別承擔的責任。

  行政長官可以閱讀或參考很多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報和資料,因此行政長官行使法律權力發證明書,是適當且掌握所需資料,而這些資料是高度敏感的,未必能夠在公眾場合透露,行政長官有責任進行判斷,維護國家安全。

  政府發言人表示,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或國安條例就某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發出證明書的機制,以及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法律中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條文,均屬現有及行之有效的規定。

  《程序事宜規例》並沒有改變這些規定,沒有改變《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的適用範圍,沒有改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定義,亦沒有訂立任何新的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力。訂立《程序事宜規例》旨在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細化相關程序事宜,為《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相關規定的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

  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生活

  發言人重申,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相關規定只適用於一小撮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歹徒,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因此,奉公守法的個人、機構和組織完全不會受到《程序事宜規例》影響。